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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2021-06-20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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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客体、结果上看,行政许可可以是自由裁量行为,什么行为属于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有关的知识又了解多少呢?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来就是由找法网为您整理的什么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什么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界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法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以下行为不属行政许可:无行政许可权或未经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机关以及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发证行为,不属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以行政机关的身份(如以民事主体的身份等)所从事的审批活动,不是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临时机构以及自己的名义独立做出许可行为,或行使内部管理职能的机关,如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专门人事机关、决策咨询机关作出的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从行政许可的客体(内容)上进行界定。行政许可只针对外部管理性行政行为而言。由此可以界定以下几种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行政许可。这些事项的审批,行使的不是一种社会管理职能,不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其对象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所属的事业单位,而不是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不属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经本级行政机关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级审批。这种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决定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对特定事实和民事关系的确认,不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不属行政许可,由其以下几个特点决定:一是负责行政确认的行政机关一般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现的,起证实和确认作用;二是行政确认具有中立性,属于宣示性的行政行为,确认对象是业已发生的、现存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不赋予新的权利义务;三是行政确认可以依法定职权作出,也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而行政许可的决定只能依相对人的申请行为作出;四是行政确认只能是羁束裁量行为,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而行政许可可以是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发证的行为,不属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发放的执法证、上岗证、培训合格证、职业考核合格证等,因为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管理行为,所以不是行证许可。

  从行政许可的结果上进行界定。经许可后还不能从事特定活动的,不能算是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年检或日常监督检查,不应属行政许可。备案事项不是行政许可。备案登记是一种告知性行为,一般是相对人在事后用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供情况、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准予其从事什么特定活动的问题。

什么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二、什么是行政许可特征?

  1、行政许可是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这里将行政许可的主体限定在“行政机关”,但是实质上包括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许可针对的是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4、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的活动”,这个特定活动的形式极为广泛,但是最终限定在行政许可法允许从事的事项范围内。

   三、行政许可设定的原则有哪些?

  1、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便民和效率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什么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经许可后还不能从事特定活动的,不能算是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年检或日常监督检查,不应属行政许可。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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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行政许可行为?
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   普通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特许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认可   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认可有四个特征: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二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可;三是资格资质是对人的许可,与人的身份相联系,但不能继承、转让;四是没有数量限制。 核准   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   核准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依据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三是没有数量限制。 登记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婚姻登记、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   登记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数量限制;三是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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