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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零售许可中前置许可的讨论

2019-11-16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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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前置许可是指申请人在申请当前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必须先取得上一环节的行政许可,持有并出示上一环节行政许可的证件。专卖人员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常常会遇到申

  前置许可是指申请人在申请当前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必须先取得上一环节的行政许可,持有并出示上一环节行政许可的证件。

  专卖人员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常常会遇到申请人是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还是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问题。换言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谁是前置许可?

  有的地方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这种将工商营业执照作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置许可的要求是否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呢?

  《专卖法》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专卖法》的规定十分明确,烟草专卖品生产和批发企业的行政许可,是工商许可的前置许可。应当先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然后再进行工商许可的核准登记。

  而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51号令)都没有明确规定工商许可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前置许可,也没有明确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应当进行工商许可的核准登记。总之,将工商营业执照作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置许可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

  国家工商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三条:“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国家工商局的86号令中,十分明确地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办理工商许可的前置许可。必须是先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然后再申请工商许可登记。因此,专卖人员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应当将工商营业执照作为前置许可。

  专卖人员在实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少的申请人是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对此,我们曾与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达成协议: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在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容中,登记有“卷烟零售业务”;对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在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容中,不得有“卷烟零售业务”;对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户,而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部门的许可,在其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容中,添加“卷烟零售业务”的内容。[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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