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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2017-02-2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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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出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这一申请进行审核,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又做出相应的补充,该条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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