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国、地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设立复议机构,管辖其各自征管范围内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复议案件。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管辖。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构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机构分设前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机构分设后申请复议的,以税收征管范围决定其管辖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税种,在机构分设后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范围的,即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复议管辖,属于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的,则由地方税务局系统复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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