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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相关知识问答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6-10-28 17:35
导读: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某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的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问: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某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的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问:《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问:《行政复议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答:《行政复议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问: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

  问:什么是行政相对人?

  答:行政相对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问:《行政复议法》对公民有什么保护作用?

  答:《行政复议法》最突出的作用就是保护公民不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对于被管理的公民或其他行政相对人来讲,行政机关是强者,公民或其他行政相对人是弱者。为了解决这种强弱不平衡造成的不公正问题,国家制定了一批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行政复议法》就是其中之一。

  问: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有哪些权利?

  答: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权利主要有:

  (1)依法选择复议机关的权利;

  (2)获得告知的权利,如告知是否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

  (3)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

  (4)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权;

  (5)向复议机关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的权利;

  (6)聘请复议代理人的权利;

  (7)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

  (8)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9)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权利等等。

  问: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问: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问: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是多少?

  答:《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问:行政相对人超过复议申请时限可能导致的后果是什么?

  答:行政相对人超过复议申请时限原则上丧失复议申请权。

  问:哪些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答: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问:行政复议一般应向哪些机关申请?

  答:行政复议可以向下列机关申请: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问:行政复议受理与行政诉讼受理有何关系?

  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问: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答:《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问:什么是行政复议前置?

  答:行政复议前置是指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特定权利时,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自知道权益被侵犯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可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问:行政复议的审查原则是什么?

  答: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问:行政复议决定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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