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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条件是什么

2021-07-16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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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当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同级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那么,税务行政复议条件是什么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有关的内容。

  一、税务行政复议条件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将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作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是出于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兼顾各方利益的综合考虑。主要原因:

  一是若不设定前置条件,纳税人可以就任意一笔税款申请行政复议,势必增加复议成本,降低税收征管效率,且不能保障国家税款及时入库。

  二是即使按照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势必导致执法成本增加,财政支出加大,从而间接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三是站在纳税人角度看,确实需要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可以积极采取措施完成该前置条件,并不会影响纳税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是对于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理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来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行政复议条件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一)《复议申请书》(2份)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二)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

  (三)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服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在60日内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应当填写《口头复议申请登记表》,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同其他相关资料报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政策法规部门。

  (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对复议受理审查。

  1、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诉权。申请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书无异议,复议案件终结,材料归档。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对申请书符合法定条件的,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

  4、发现受理的复议案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转交给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接受移送的复议申请后,不得再自行移送。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条件的相关内容。一般来说,税务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是就是认为税务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了,通常是税款征收过多或者征收不合理。如果您对税务行政复议条件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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