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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通讯社刊发专访,充分肯定杭州市行政复议

2019-11-0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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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以沟通理顺情绪,用调解化解争议,在行政复议中引入调解机制,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提升政

  按:以沟通理顺情绪,用调解化解争议,在行政复议中引入调解机制,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提升政府公信力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实践。2008年7月,市法制办经认真研究,制定了全省首个制度化、规范化的《杭州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由市政府下发全市各行政复议机关执行。全市各复议机关积极实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省依法行政考核小组的充分肯定,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烈反响。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杭州日报等新闻媒体先后进行了报道,新华通讯社黄深钢记者为此还专门作了专访,撰写了题为《杭州探索扩大行政复议调解范围增强政府公信力》的文章,于2009年2月9日在新华社高管信息2009年第5期的“政法天地”栏目刊发,对我市出台《杭州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并取得良好成效作了高度评价,认为行政复议工作引入调解机制、拓宽调解范围,将大有作为,既体现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又体现出对老百姓合理诉求的重视,有效增强了政府公信力。现将全文转载如下:

  杭州探索扩大行政复议调解范围增强政府公信力

  新华社杭州电(记者黄深钢)调解制度在我国强调“和为贵”的文化积淀中,有着较好的基础,被广泛应用于民事纠纷。近年来,杭州市探索在代表国家公权力的行政复议决定前,先引入调解机制化解行政争议,既体现了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单位的监督,又体现出对老百姓合理诉求的重视,有效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

  行政复议“减震”效应不明显

  我国原《行政复议条例》曾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不得适用调解”,后来随着《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陆续颁布实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对自由裁量权可以进行调解、和解,对调解方式引入行政复议有了重大突破。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预防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强调要积极探索行政复议方式方法,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

  杭州市法制办张东涛副主任表示,国务院的《意见》对行政复议调解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实施以来“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规范、调解范围不统一”的“三不”现象比较突出:有的复议机关当调不调,有的调而不决,拖而不解,更有的复议机关无原则地当“和事佬”违法让渡行政权力,致使调解后又产生新的不和谐因素。另外,各个行政复议机关对调解结案方式五花八门,有的以撤回结案,有的以调解书结案,有的直接终止审理,随意性很大。行政复议作为社会“维稳器”和“减震器”的作用远远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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