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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政复议案件要注意哪些事项?

2016-11-16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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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复议法》的施行不仅仅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律师代理业务的新领域。律师如何熟练运用行政复议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维护农民权利业务中的一项新实务。那么,律师在代理行政复议案件要注意哪些事项?详细解答请看下文介绍。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一并提出审查申请有利于行政复议的合法解决。《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同时申请人可一并提出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包括:

  1、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定;

  2、县级以上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规定;

  3、乡镇政府的规定。

  这里注意的是审查的内容不包括规章,只是各级政府或部门的“红头文件”如果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是这些政府或部门的“红头文件”就应提出申请予以审查。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处理决定,不能提出复议申请,只能按原纠纷提起诉讼解决

  (三)利用“转送”达到立案的目的

  由于特殊原因,有时复议申请无法递交,造成不能如期主张权利,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只要符合十五条的“五个”情形可采取转送的办法立案。即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递交申请,由该县政府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报,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机关应在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告知申请人的,即为受理。

  (四)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一是要掌握法定期限是多长,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1、一般为60日;2、特别情况延长30日;3、法律规定短于60日的从其规定;二是复议机关不按期做出复议决定,超过法定期限满之日起15日内即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予答复的处理原则

  1、属于复议前置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在法定期间内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以复议机关或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示求法院判决受理、给予答复或撤消具体行政行。

  2、属于复议或诉讼由当事人选择的具体行政行为如遇上述情况就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六)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做出后,如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理原则

  1、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的,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如不服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3、属于最终裁决的复议决定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裁决的复议决定包括以下几种:

  (1)对省部级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仲裁的而做出的最终决定。

  (2)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

  (3)国务院或省部级政府对土地调整的复议决定;

  (4)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征收土地的复议决定;

  (5)省级政府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复议决定;

  (6)省级政府对确认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复议议决定;

  (7)行政诉讼法受理范围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8)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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