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渠道。然而,行政复议目前却面临亟待破解的困局,没能发挥出预期的功效,更没有达到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的目的,使大量的行政纠纷未经复议就直接进入了诉讼、信访渠道。
造成这种局面,既有体制的原因,也有其它的原因。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复议机关一般是被申请人的上级单位或其同级政府,行政复议变成了行政机构的“家务事”,再加上案件办理过程公开性不够,当事人无从知晓其过程,公信力大打折扣。法律规定,复议机关如果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行政诉讼的被告,一些复议机关为不招惹是非,能维持就维持。受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国行政复议机关数量巨大且分散,据统计,全国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有1.8万多个。而行政复议人员却严重不足,区县级政府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更是严重缺乏,素质参差不齐。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2006年以来,在全国行政争议仍然居高不下、行政诉讼案件稳步上升的同时,全国行政复议案件却连续下降,行政复议维持率连续上升。这种现象是一种警讯,不容忽视。
管辖体制条块分割,复议功能弱化;机构缺少独立性,复议公正难以实现;暗箱式操作,复议公信力不高;受理缺少积极性,复议渠道不畅通……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
北京等地试行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门审理复议案件的意义显而易见:一是它发展了行政复议组织制度,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承办行政复议事务机构,由政府内设机构办案变为专门机构办案,凸现了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二是它明确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合议制”原则,一改过去审理案件主体不明以及由此导致的责任不清问题;三是它聘任来自高校、科研机构和国家部委的外部专家学者,提升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虽然行政复议委员审案机制目前只是一些地方政府的试点,仍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同时还需要法律依据的支撑。即便如此,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案机制的意义仍不可小视,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行政复议体制存在的弊端,保证了复议机构的中立性,实现了审理案件的独立性,带来了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这对打消当事人的疑虑,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提升自身公信力,发挥行政复议应有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案机制是一些地方政府主动寻求解决行政复议困局的创新之举,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相信随着试点的成熟、经验的积累,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案机制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page]
据了解,行政复议法修订已经列入今年国务院立法计划。一些地方政府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案机制的试点,无疑会为国家立法提供重要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