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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民工何以死在法律程序上

2019-10-28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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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两年前的2004年6月14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芦浦村的农民工舒伦存,因工程的脚手架未拴紧,一脚踩空从高空坠落,当场左肾破裂,失血性休克,生命垂危。接着就是高昂的医药费耗尽家中储蓄并背上巨额债务。而建设公司一方却打起了太极拳。在医院停药警告的无奈之下
两年前的2004年6月14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芦浦村的农民工舒伦存,因工程的脚手架未拴紧,一脚踩空从高空坠落,当场左肾破裂,失血性 休克,生命垂危。接着就是高昂的医药费耗尽家中储蓄并背上巨额债务。而建设公司一方却打起了“太极拳”。在医院停药警告的无奈之下,于当年8月5日与建设 公司达成一次性赔偿25.5万元的私了协议。这笔钱虽然起到了救急和延缓生命的作用,但与实际医疗费相差甚远,舒沦存被迫之下又走上了法律之路,谁知建设 公司一方又玩起了法律程序的游戏。直到两年之后的今年3月23日,舒伦存死去的第二天,才拿到了伤残鉴定书,走出了工伤索赔法律程序的第一步。

  法律程序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保证,虽然这家建设公司实质上是在玩游戏,但并没有违背现行的法律程序,就是说他并没有违法,只是钻了法律的空子而已。



  谋取利益最大化是资本的本性,在成本支出上总是越少越好。对于工伤事故的赔偿这种支出,老板们是算得非常精明的。一个事故发生后,老板宁可承担 不带尾巴的一次性死亡赔偿,最不愿意的就是受伤员工旷日持久的住院医疗,那费用是很惊人的,况且经过治疗后仍然死亡的不但花了巨额医药费还要按照死亡标准 进行赔偿,如果治疗后没有死亡,就还有那没完没了的伤残抚恤金。因此老板们总要想尽办法与受害一方进行一次性“私了”。私了不成就要拖,就要钻法律程序的 空子,从时间上把受害者拖垮。



  舒沦存工伤索赔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先看看这个时间表:2005年5月31日,宁波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8月,建设公司 不服向市政府提出复议,9月复议维持劳动局认定。建设公司仍不服,2006年2月以“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为由将市劳动局起诉到法院,并请求重新鉴定伤残 等级。其间市劳动局又单方面将伤残二级改为三级。舒沦存无奈只得向省劳动厅申请伤残鉴定,今年3月24日最终拿到了这张无可争辩的工伤二级伤残鉴定书,可 因肾脏破裂而引发的尿毒症,舒沦存已在鉴定书送达的前一天死了——这样的法律程序实在令人不寒而栗。



  拿到伤残鉴定书仅仅是伤残索赔在法律程序上的第一步,没有这个鉴定书法院是不会受理农民工伤残索赔诉讼的。但这第一步可是来之不易,从申请到拿 到手就是两年时间,作为孤立无援的农民工拖得起这个时间吗?况且虽有了这张伤残鉴定书,还要经过法院的立案,一审、二审,其间还不知要发生多少变故。一位 律师算了一下,工伤农民工走完这个法律程序需要3年时间,农民工还打得起这个官司吗?[page]



  这使我想起当前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富士康天价索赔案,从起诉立案到财产冻结的法律程序为何是那样的短,简直是一气呵成;而农民工起诉工伤索赔 案的法律程序却是那样的漫长而艰难。两相比较,制定如此差别巨大的法律程序,是法律的公正吗?正义是法律的生命,这种法律程序是否离正义越来越远了些?法 律是为全体人民服务的,更应该为弱势群体运用法律维权设置科学而简捷的法律程序,这种人为设置的法律程序障碍应该是立法机关改写的时候了,决不可让类似工 伤农民工死在法律程序上的事再次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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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走法律程序需要那些东西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可以得到工伤赔偿。但取得工伤赔偿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经过等待期。那么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多长时间呢?一般来说都是15天到60天左右,当然,不排除有时候工伤案情比较复杂,需要调查取证致使时间延长的可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做出结论期间,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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