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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怎么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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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16:17
导读: (司法部张军副部长答《人民日报》记者问)记者:制定出台《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背景和意义?张军副部长: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基本定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可以说,基本上适应了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乃至法制建设的需
(司法部张军副部长答《人民日报》记者问)
记者制定出台《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背景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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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副部长:我 国现行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基本定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可以说,基本上适应了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乃至法制建设的需求,在特定历史阶 段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利益的多元化使矛盾和纠纷大量增加,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导致司法实践中高科技和各种专门性 问题大量出现,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事项越来越多;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强的权利和法律意识也要求社会提供支持其权利诉求所必需的客观、中立的鉴定服务。而我国 现行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属于典型的部门设立、分散管理模式,造成的弊端突出表现为: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和机构没有统一的执业准入条件,鉴定人的业务素质、职 业道德水准参差不齐;由于没有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健全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鉴定机构多系统重复设置,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技术标准的确定、完善工作长期缺 乏统筹设计和规划,司法鉴定行业处于无序或失序发展的状态下。一方面,现阶段有限的司法鉴定资源不能充分利用,违背了 “资源优化配置,有偿共享”的市场经济规律;另一方面,也为案件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违规鉴定提供了滋生蔓延的温床,妨碍了司法活动的顺利开展。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自[page]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要求对司法鉴定立法,加强对司法鉴定行业的规范和管理的议案都有一定数量。

刚 刚审议通过的《决定》,作为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 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我相信,通过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通过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司法 鉴定这一特殊行业必将步入在规范中发展的良性轨道,必将为社会提供高质量、可信赖的鉴定服务。

记者:什么是司法鉴定?请举例说明

张军副部长:鉴 定,顾名思义就是鉴别、确定。在社会生活中,出于不同目的需要鉴定的事项很多,范围很广,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如古玩字画真伪的鉴定、商品质量鉴定等。根 据《决定》的规定,所谓“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 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不仅仅是科学活动,还因其服务于诉讼活动而有超出一般技术活动的法律要求。首先,司法鉴定的 各个环节,包括委托、申请、检验鉴别、出具鉴定意见,以及出庭质证等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规范;其次,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法定鉴定部门”、 “法定鉴定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有依法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和作证的法律义务。鉴定结论(意见)在诉讼活动作为司法证明手段,是法定证据的一种,而且 因其本身的科技内涵,对其他证据可以起到补充和强化的作用,因而在诉讼活动中备受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重视。如,公民甲将公民乙打伤,公安机关为确定案件性 质而需要对乙身体受到伤害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如为轻伤以上,甲就构成犯罪,需要侦查、移送起诉,这是法医临床鉴定。如在案件审理中,甲的家人称其有精神 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就要由法院决定是否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有无精神病,是否在精神病状态下作案作出鉴定,这是法医精神病鉴定。[page]

公 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诸如钱币真伪由银行作出的鉴定,因其并未进入诉讼领域,就不是司法鉴定。另外,仲裁、人民调解、公证工作中需要就科技、专门性问题作出 鉴别、判断的,如委托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也应当适用司法鉴定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范,对这些鉴定应当参照《决定》来管理。

记者:哪些人可以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张军副部长:人 始终是生产力发展最活跃的要素。“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应用于司法实践,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素养 及职业道德直接关系着司法鉴定活动能否依法、科学、公正地实施。《决定》第四条对司法鉴定人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要求和限制。同时,《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 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我 认为,《决定》作为第一部规范司法鉴定管理的法律,关于司法鉴定从业人员条件的规定还是比较原则的,只是规定了从业的基本学历和技术能力条件。根据《决 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名册编制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主管、制定并报请国务院批准。我理解,从业人员的条件还应该包 括对其法律素质、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因为,司法鉴定人被称为“白衣法官”,对这支队伍的入门把关应该区别于一般的技术人员,要更加严格,优中 选优,以真正建立起一支职业道德观念强,个人品德操守好,业务精湛,专业技能过硬的司法鉴定人队伍,更好地为司法活动、为公民和组织的诉讼活动服务。[page]

记者哪些机构可以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张军副部长:鉴 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从业的平台。鉴定机构首先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是因为,鉴定机构如因所属鉴定人员违法鉴定或者侵犯委托 人、当事人合法权益,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决定》第五条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机构的条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条件和规范,还需要通过制定行政 法规和部门规章来完成。也就是要针对不同执业类别的鉴定机构制定更具体实用的准入条件,对不同执业类别的鉴定机构在所属鉴定人工作水平与能力、实验室管理 与建设、仪器设备投入、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不同要求,实现鉴定机构准入标准的分类指导,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记者:《决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而《决定》第七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这两条规定好像有点自相矛盾,如何理解?

[page]张军副部长:《决定》第三条明确了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是司法鉴定行业的主管机关。应当说,这一规定是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分立制的落实,与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相一致。对司法鉴定的管理本身是一项社会管理职能,司法鉴定管理属于司法行政工作范畴。国务院在1998年机构改革方案中已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的管理权授予司法行政部门。《决定》明确司法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表明国家将进一步加强对鉴定行业的宏观监管。我们有信心履行好职责,做好工作。

《决 定》第七条第二款立法目的是解决鉴定机构发起、设立主体资格的限制问题。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司法鉴定主管机关并不等于自己就要设立鉴定机构,从事具体的鉴定 业务。这也是当前许多社会服务行业实行管办分离,加强管理的重要改革举措。主管部门不办鉴定机构,地位相对更加超脱,更利于对鉴定行业的严格监管。

记者:《决定》第十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负责制的目的何在?

张军副部长:在 有关诉讼法律规定中,《决定》第一次明确规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可以说是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的一大亮点。司法鉴定是鉴定人个人以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实施的鉴别和判断行为,具有直接、亲历和独立的特点。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要求的目的在于:鉴定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必须受到尊重,以有效排除有关部门和个人 对鉴定业务的非法干预;突出鉴定人的职业风险意识,强化鉴定人的责任意识,促使鉴定人更加审慎地对待自己的工作,追求更高的工作质量;使违法鉴定责任追究 得到落实,避免谁都负责,谁又都不承担责任的情况。[page]

记者:为什么《决定》要专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要遵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张军副部长:司 法鉴定是鉴定人独立作出的。鉴定机构的自律和自我约束,鉴定人遵守职业道德的程度,特别是尊重客观事实的科学态度、诚实守信的品质将直接影响鉴定结论(意 见)的客观真实性,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实现。目前,社会和广大群众最担心、反映最强烈的就是个别鉴定人弄虚作假,搞人情鉴定、关系鉴定和由违法鉴定导致的裁 判不公和腐败问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行业形象,必须要靠制度的严格管理来维护和提升。

长 期以来,司法鉴定领域中许多专业门类无统一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而有些鉴定类别虽然有相关技术标准,但执行并不严格,严重影响着鉴定结论(意见)的科学性 与准确性。有的案件反复鉴定,前后三五种鉴定结论,如果排除违法鉴定的情形,缺少技术标准和不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也是主要原因之一。我认为,《决定》中的规 定非常必要,还要在管理规章中进一步细划、完善。已有统一的行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必须严格按统一的标准开展鉴定;要逐步实现司法鉴定 各执业类别都有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

记者: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要经过年审?[page]

张军副部长: 对此问题,《决定》并没有作出规定。但是,为简化行政监管程序,节约行政成本,减少行政相对人的成本负担,对经过许可列入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可以 不实行年检注册。但是,司法行政部门不会因此放松对鉴定人和机构的日常监管,如发现有违反《决定》第十三条和将来司法鉴定管理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行 为,随时、即时依法查处;同时,按照《决定》第六条的规定,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有义务定期更新名册,切实保证当事人和侦查、司法机关得到优质、高效和客观、 准确的鉴定服务。

记者:《决定》实施前的过渡期内,司法部有何具体工作打算?

张军副部长:今年101日《决定》生效前的几个月是新旧管理体制交替的过渡期。可以说,时间紧、任务重,需要做的工作是大量的。张福森部长在今年1月 的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已经进行了相关工作部署。组织起草并提请国务院发布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是当务之急。新型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成熟、完善前,还要协调公、 检、法等有关方面共同研究解决改革实施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政策和实际问题。为此,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必须从制度创新的高度来看待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跳出部 门利益的局限,从国家法治建设的大局出发,注重协调沟通,积极推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要充分发挥已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范围内的司法鉴定资 源的作用;也要防止个别地方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领域服务能力锐减,甚至形成空白,影响当地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过渡期内,现有各司法鉴定机构仍须 严格执行现行司法鉴定技术标准、执业准则,依法、规范开展鉴定服务,确保服务质量。过渡期内确需增设司法鉴定机构或增加业务范围、审批鉴定执业人员的,其 鉴定业务范围应限于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或者声像资料鉴定,并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队伍发展规模和整体布局等情况,参照《决 定》规定精神,从严掌握。[page]

记者: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初步设想?

张军副部长 : 《决定》刚刚通过,下一步首要工作就是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决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抓紧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通过立法将司法鉴定行业的登记、名 册编制和公告等主要管理手段、方式等明确、细化,及时发布,加强司法鉴定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尽快整合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资源,保证社会、司法机 关及时得到方便、高效、高质量的鉴定服务。为了贯彻实施好这部对于司法鉴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的法律,司法部也进行了相应的调研和准备工作,初步 考虑是着手建立、健全司法鉴定工作的各项宏观监管制度,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的准入制度、鉴定机构的名称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的继续教育制 度、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的定期评估检查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管理制 度、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司法鉴定行业收费制度等。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实现对司法鉴定工作全过程的系统完备的监督管理,做到可持续和科学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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