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33%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完全缺乏社交能力者。
3.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痰痕面积>70%。
4.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致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拳击运动员因击昏,造成Ⅱ度脑损伤而致严重功能障碍。
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35%
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35%
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10.单肢瘫肌力2级。
1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2.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3. 心功能不全二级。
14.再生障碍性贫血。
15.慢性白血病。
1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1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