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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

2019-11-26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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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不同部门的行政法根据其调整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运用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处罚既有与其他行政法设立的行政处罚相同的处罚形式,也有其他行政

    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不同部门的行政法根据其调整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运用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既有与其他行政法设立的行政处罚相同的处罚形式,也有其他行政法未设立的行政处罚形式。还有一些处罚是教育行政机关无权实施的,如人身自由罚,即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归纳起来,教育行政处罚共有以下几种:

  1、行为罚

  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方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能力罚。在教育法中,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责令停止招生。这是限制其办学权利的一种制裁。如: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该处罚:a、虚报条件,筹建成或建立普通高等学校的;b、擅白筹建或建校招生的;c、超过筹建期限,未具备招生条件的;d、第一届毕业生经考核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e、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审定的计划规模及正常的教师配备标准和办学条件的。

  (2)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这是禁止相对方从事办学权的处罚。

  (3)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这是禁止相对方从事某种资格的处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4)撤销教师资格。这是对违法的相对人给予剥夺从事教育教学权利的制裁。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更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a、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b、品行不良,诲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5)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这是限制相对方某种行为的处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二年的处罚:A、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得考试资格的;B、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C、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6)吊销办学许可证。这是禁止违法相对方从事办学权的处罚。例如;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page]

  2.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在于使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是没收其一定财物,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行政处罚。财产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财物 (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是教育行政部门强制违法相对方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形式。它是整个行政处罚中应月j最/“泛的—·种形式。在教育行政处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罚款直接涉及到相对方的财产权。因此,教育法对罚款的规定比较严格。对于适用罚款的条件、罚款幅度、程序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教育行政机关在适用这项处罚时应特别注意严格依法办事。

  (2)没收财物是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将违法相对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收入、物品或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的处罚方式。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如教育法中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申诫罚

  申诫罚是教育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出方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定损害以示警诫的行政处罚。又称为声誉罚或精神罚。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我国《行政处罚法》将警告作为处罚的形式之一。

  (1) 警告。它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者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警告是行政处罚中最轻的一种。适用于情节轻微或未构成实际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它既具有教育性质义具有制裁性性质。目的是向违法者发生警戒,避免其再犯。

  (2)通报批评。是教育行政机关以公开、公布的方式,使被处罚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既制裁、教育违法者,又可广泛教育他人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通报批评比警告的适用范围广、影响大,对被处罚人的荣誉或信誉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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