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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1-26 02:47
导读: 教育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而教育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是以教育行政行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教育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必须是享有教育行政职权或只有一定教育

  

  教育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而教育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是以教育行政行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教育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必须是享有教育行政职权或只有一定教育行政职责的教育行政机关。2..教育行为本身是行使教育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3.教育行政决定送达给相对人。

  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什,是教育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的基本要素或是应当符合的条件。教育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是不同的,有些教育行政行为虽己成立,但却是违法的。

  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

  1.教育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教育行政职权。“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

  2.教育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合法即教育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应属无效教育行政行为。适当即教育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实际,切实可行。教育行政机关在对教育进行管理时,有法律、法规规定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律、法规规定时,必须考虑公平、合理,否则,该教育行政行为并不能合法有效成立。

  3.教育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其一,即必须符合与该种教育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例如:教育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为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发布等。教育行政处罚的程序为调查取证、告知、裁决等,这些都是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其二,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如说明理由规则、表明身份规则,听取意见规则,如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辨意见的,教育行政机关必须是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其成立的,应予采纳。听证规则,当事人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的,教育行政机关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组织听证。教育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其行为也属无效或应当予以撤销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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