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受教育者申诉的法律依据仅限于《教育法》关于“学生权利”的规定,对于学生申诉的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因而法律对于学生申诉的管辖问题没有很具体的规定。在原国家教委1995年8月18日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只是对学生申诉制度与教师申诉制度一并作出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教师、学生的行政申诉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学生的行政申诉,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各级各类学校还应建立和健全校内的申诉制度,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当学生对学校给予自己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提出的申诉,可以由其所在学校隶属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受理,也可以依法由学校内专门处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来受理。根据我国的教育实际,通常情况下,如果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或因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而提出的申诉,学校是被申诉人,受理申诉的机关应是与该校有隶属关系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如果学生因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申诉,教师为被申诉人,那么受理申诉的机关应是学校,也可以是教育行政部门。
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近年来学生申诉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受教育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因而运用法律救济途径的意识也越来越强
目前,我国在教育申诉领域内正在积极建立“校内申诉制度”。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校内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学生、职员因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其有关具体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的制度。校内申诉制度由于其涵盖范围较广,可以弥补行政申诉制度在教育实践运用中的不足。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可依托校内有关部门,如学生管理部门、教师管理部门等。学校申诉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受理,直接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和理由,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依多数意见形成处理意见书,经学校管理机构批准后,正式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可见,今后对于教师申诉、学生申诉的管辖,校内受理申诉的专门机构将是一条重要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