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这里,《教师法》开宗明义规定了我国教师的法定含义、地位作用和对教师的最基本的要求。
1.教师的法定含义
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居于主导的地位。在《教师法》未颁行以前,“教师”通常是对在学校中工作的人员的总称。随着《教师法》的实施,赋予了“教师”以特定的法律含义。按照《教师法》第三条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对于法律上教师的概念,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教师是社会上的一类“专业人员”。这是从教师的社会职业划分上来界定“教师”的。“专业人员”是指具有某种专业知识、技能,经政府认定许可,从事某种专业活动的人员。“专业人员”是我国社会职业分类中的一大门类,同律师、医生、会计师等一样,教师也是一类从事专门活动的专业人员。中小学里的一般职工就不属于专业人员。第二,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与其他专业人员的根本区别所在。正如律师承担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职责,医生承担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专业职责一样,教师承担着教育教学、教书育人的专业职责。中小学校里的校长、主任、会计、医务人员等也都是专业人员,但各自专业职责不同,只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才是“教师”。同时,本职工作不是教师而临时到学校承担一些课程的人员,就不能视为教师,如一些研究人员、编辑、记者、工程技术人员等。因教学需要而承担短暂而少量的不固定教学任务的,就不是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