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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哪些条件的人能当校长?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1-26 00:47
导读: 《教育法》第三十条第2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

  

  《教育法》第三十条第2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据这一规定,校长任职的资格主要包括:

  1.必须具备我国国籍并在我国境内定居。外国公民以及虽具有我国国籍但未在我国境内定居的人,不能担任我国学校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2.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根据原国家教委1991年6月制定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小学校长的任职条件具体包括:

  (l)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关心爱护学生,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热爱本职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团结同志,联系群众。严于律己,顾全大局。言行堪为师生的表率。

  (2)乡(镇)完全小学以上的小学校长应有不低于中师毕业的文化程度,初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专毕业的文化程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学本科毕业的文化程度。

  (3)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职务。

  (4)具有从事相当年限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5)取得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6)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从其他国家来看,各国对校长的任职资格都有严格的规定。美国中小学校长的聘用至少要具备三个条件,即有大学学历;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的教龄;有教育管理学院硕士或博士学位。日本学校的校长要求必须是国家的公务员,同时有5年以上的教龄,并具备教师一级证书。加拿大则要求校长必须是省教师联合会的会员,有7年以上的教龄。从以上各国对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的要求看,一般来说,担任校长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具备教师资格;二是具有一定的教龄;三是有一定的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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