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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教育法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2019-11-26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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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的不同,教育法规定了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即: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1.

    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的不同,教育法规定了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即: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我国现行的教育法的相当一部分是以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一方,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行政法的属性,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就带有行政违法性,所以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教育法最主要的一种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

  (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督机关对行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所施行的纪律上的惩戒措施。

  根据195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所属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a.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

  b.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c.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定、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d.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e.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

  f.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

  g.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

  h.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务的;

  i.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联系的;

  j.泄露国家机密的;

  k.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

  l.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行为。

  行政处分的具体方式,包括以下几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其他组织,对违反特定的行政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当事人给予的一种惩戒、制裁措施。它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其他组织进行管理、履行维护公共秩序职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a.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这一点使它与民事处罚、刑事处罚相区别。因为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都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

  行政处罚虽然是由行政机关作出,但并不是任何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是一种职权。只有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行政处罚。[page]

  b.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处罚。这一点使它与行政处分相区别。

  c.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才可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就不能处罚。

  d.行政处罚所采取的只能是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只能针对那些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上的违法行为一旦超出行政的范围、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应给予的是刑事制裁。

  按照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可以分为精神罚、财产罚、人身罚和行为罚等。

  精神罚,是一种影响名誉的行政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它包含有财产性和人身自由的性质,其目的在于引起违法者精神上的注意。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消除不良影响等。

  财产罚,是要求违法者承担财产上的责任,即以经济手段惩罚其所从事的违法行为。其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缴纳惩罚性和补偿性费用等。

  行为罚,是一种剥夺或限制行政违法者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处罚方式。其主要形式有:停止生产、暂停营业、限期整顿、关闭企业;吊销许可证、停止或缓发许可证、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驾驶执照;取消资格;责令返回不合格产品等。

  人身罚,是对行政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

  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的规定,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这是一种以财产责任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教育法》第81条对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

  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又触犯了刑法,达到犯罪程度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刑事制裁即刑罚。

  《教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和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规定。《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7章规定对下列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2)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3)侵占或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page]

  在对以上各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时,“情节严重”是必要条件,但在不同的行为中,其含义是不同的。

  在实践中,对于某一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不限于一种,例如可以在追究行政责任的同时,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或民事法律责任,三种形式也可以并处。如对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教师,可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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