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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人们行为的教育法律规范有哪些种类?

2019-11-26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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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教育法律规范可以进行如下划分: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准则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1)义务性规范:指出现了法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教育法律规范可以进行如下划分:

  1. 按照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准则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指出现了法定条件或情况的时候,有关的人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

  在文字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等字样。如《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便是一条义务性规范。

  (2)禁止性规范:指出现了法定条件或情况的时候,要求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如《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体罚学生”就是禁止性规范。

  (3)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不要求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也不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完全依照当事人意愿行事。常用“可以”、“有权”等字样表述。如《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的“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2. 按照教育法律规范所表现出的强制性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指导性规范。

  (1)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十分明确具体,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

  (2)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指法律关系参加者可以作出一定行为,而它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一般不做具体规定,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但在当事人确定了权利与义务以后,这种权利与义务就受到法的保护。在教育法中,在关于教学技术装备、校办企业以及私人办学的规范性文件中,常出现任意性规范。

  (3)指导性规范

  指法律规范中的内容可以不严格遵守,做适当变通的。如,《义务教育法》的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条件不具备的地区,便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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