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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下的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1-26 00:02
导读: 《教师法》提出,我国逐步实施教师聘任制。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教育改革,在新的历史时期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的需要,是十五期间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

    《教师法》提出,我国逐步实施教师聘任制。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教育改革,在新的历史时期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的需要,是“十五”期间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实施这一目标需要进行各方面的改革,其中探索有效的措施和机制,改革用人制度,是教师管理制度上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长期以来,我国的教师是作为国家干部来对待的,实行的是计划调配的方式。学校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物,执行的完全是国家的指令。这种教师管理制度,曾经适应计划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发展起到过积极的作用。并在现阶段的一些地区仍是其主要形式,即靠行政关系来管理和使用教师。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1986年全国大中小学教师实行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一些地区和学校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学校内部体制改革,有的地区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并取得较好的效果。这都为由任命制向聘任制的过渡迈了一大步。实行聘任制的学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学校和教师关系是以共同的志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双方都必须以履行相应的义务和享有相应的权利为基本前提,没有行政隶属的关系,使学校与教师的关系,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关于教师聘任制度,上面已做详细阐述。值得补充的是,中小学教师与高等学校教师并不完全相同,职业特点决定了除具备资格所要求的基本文化科学知识外,还要有相当长期的实践锻炼和经验积累,才能使之成为合格的教师,因而更需要稳定。从总体上看,我国对中小学教师的任用、培养、进修、考核、工资津贴等政策措施也都是以稳定提高为出发点,以利于从根本上保证其工作的、进修的积极性,树立起认真负责,遵守职业道德的敬业精神,并在职业上和身份上给予安全感。许多国家把中小学教师划入公务员的职务,也正是有此目的,因此,我国中小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从长远上看,实行聘任制,但就其职业特点和我国各地区的学校发展现状来看,应由任命逐步过渡到聘任制。中小学教师应在稳定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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