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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04-29 15:50
导读: 各市、县(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为加强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现将《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

  各市、县(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

  为加强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现将《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反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切实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安徽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条 供应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并统一进行资格审查和诚信考核管理。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通过“安徽省政府采购网(www. ahzfcg.gov.cn)”或各市、县分网站,向其工商注册或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在地的集中采购机构提交注册申请。

  第四条 供应商的注册审查、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多点受理、授权审查”和“管用分离、互认共享”的原则。 凡按本办法规定在本省任何一地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其供应商资格和注册登记信息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等应当相互予以确认,并实现共享。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供应商库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并对省本级注册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县(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注册供应商的监督管理。 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注册供应商的信息维护和参加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诚信记录。

  第二章 供应商注册条件及注册程序

  第六条 申请注册加入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供应商注册登记一律实行网上申请,并在注册成功后30日内,向注册地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书面注册材料,逾期不提供书面注册材料的,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对供应商注册登记信息予以删除。申请网上注册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陆“安徽省政府采购网(www. ahzfcg.gov.cn)”或各市县分网站,通过网站提供的注册功能如实填写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登记并扫描录入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信息,并认真核对准确;

  (二)注册申请提交后,将系统生成的“供应商注册申请表”打印两份,连同扫描录入资料的复印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书面报送注册地集中采购机构审核;

  (三)集中采购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纸质材料后,对供应商网上提交的信息与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一致性审核;

  (四)供应商加入供应商库后,应按规定向国家认定的电子数据认证中心申请领取CA证书,凭CA证书参加网上采购活动;

  (五)各级供应商库必须及时将录入的供应商信息上传到安徽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服务平台。

  第八条 供应商注册时,应将以下基本信息登记入库: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信息;

  (二)相关资质信息;

  (三)出资人(或股东)和分支(或服务)机构信息;

  (四)集中采购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供应商在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在网上扫描录入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等其他法人证书);

  (二)税务登记证;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

  (五)特许生产、经营或安全卫生许可,特定技术或业务资质,IS0质量和环保管理认证,品牌授权代理等有助于证明其经营和管理能力的证书;

  (六)集中采购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如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公司章程、信用报告等)。

  第十条 供应商应对其注册登记的信息和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集中采购机构应将供应商上报的书面材料按《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在注册审查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供应商申请注册登记的信息或所提供资料不全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供应商需要补正信息和申报资料;

  (三)供应商申请注册登记的信息和资料齐全,或者申请供应商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信息和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审查通过;

  (四)如发现供应商弄虚作假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至财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注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注册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并下载采购文件(标书),浏览有关采购公告的历史信息,查阅与其经营范围和所注册的产品服务相关的采购信息;

  (二)参加网上政府采购活动,被系统随机抽取为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受邀供应商;

  (三)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服务水平、工作效率和公正性等进行评价;

  (四)向省财政厅提出改进供应商库的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注册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依法、诚信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

  (四)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五)全面、真实地登记供应商相关信息;及时调整变更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注册地集中采购机构审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供应商注册信息的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供应商信息登记和日常维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客观真实的原则,确保供应商库中的相关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十五条 注册供应商应当及时更新以下信息:

  (一)当年经相关机构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的财务报表;

  (二)产品、服务及价格信息,包括当前可提供的政府采购产品或服务的名称、类别、简要技术规格或型号、产地和市场价格等信息;

  (三)项目业绩(案例)信息,包括近三年签约成交或承揽的政府采购合同和非政府采购合同目的项目名称、采购单位(项目业主)、履约验收情况等信息;

  (四) 注册供应商发生分立、兼并、重组,或发生重大合同纠纷、诉讼等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应当向注册地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并提请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五)供应商注册信息变更,注册供应商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注册地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

  第十六条 供应商库相关信息,应根据不同类型分别由以下单位或机构进行登记核实,并注册生效:

  (一)产品服务、价格信息和非政府采购项目业绩信息,应当由注册供应商自行在网上登记、确认后,由系统自动生效;

  (二)政府采购项目业绩信息及项目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中标成交价格信息等,由系统自动生成记录后生效;

  (三)政府采购诚信档案信息,由财政部门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根据相关事实依据或处理决定负责登记记录。供应商如发现供应商库中记录的相关信息有误的,应书面向登记信息的记录单位反映,由记录单位核实后予以修正。

  第十七条 供应商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信息、相关资质信息、产品服务及价格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其余信息原则上只限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等部门在组织或监管政府采购活动时按权限查询、使用。

  第五章 供应商库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单位)采取网上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必须使用注册入库的供应商;未注册入库的供应商拟参与网上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活动的,可先获取采购文件,再补办注册登记手续,并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入库。

  第十九条 除招标采购外,如采购项目时间紧急,采购组织单位可直接从注册供应商库中按一定的资格条件筛选供应商,并通过随机方式确定不少于5家以上的供应商邀请其参加谈判或报价,同时可适当缩短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但最少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筛选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5家,应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并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注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从系统下载打印该采购项目的《安徽省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资格信息登记表》,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作为供应商响应采购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提交采购组织单位。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各方应分别下载打印《安徽省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资格信息登记表》,并按规定出具有关各方签署的联合协议等证明文件,作为响应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采购组织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未注册入库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按规定接受采购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评审专家的资格审查和其他评审。一旦被确定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采购组织单位应要求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申请,否则,采购组织单位可以拒绝向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直接推荐排名次之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依次类推。

  第二十二条 若注册供应商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在供应商库中进行信息变更而需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以提交的纸质文件为准,但在活动结束后,尽快在原注册地提交信息变更申请,若因信息真实度发生纠纷,供应商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如实记录和客观反映注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共同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供应商诚信档案库,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不良行为的全省联合惩戒制度和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负责供应商注册受理和审查复核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省财政厅对于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不按规定审查,或审查不严、与供应商串通等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或取消其审查供应商入库资格的权限。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对集中采购机构或举报反映的供应商注册登记事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反映属实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供应商非重要信息错误的,责令其自行纠正;

  (二)属于供应商基本资格、业务资质或可能成为评审要素等重要信息错误的,责令其自行纠正后,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不诚信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三)属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四)对署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财政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或告知该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注册供应商发生应当变更的信息而不及时进行变更登记的,一经发现或被举报查实,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人员故意对外泄露供应商商业秘密等内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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