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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强化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03-05 09:59
导读: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日前签署第74号部长令,公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自此,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有了全国统一的具体程序制度规范。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日前签署第74号部长令,公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自此,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有了全国统一的具体程序制度规范。

  据了解,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对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活动,依据的只有《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全国统一的具体程序制度规范。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部分地方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的工作规范、程序、工作手册等,或者适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内部工作程序,中央以及各地出现了理解不一致、操作不统一、监管缺乏依据等问题,甚至执行中出现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现象和问题。为规范政府采购实践活动,弥补制度建设空白,财政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了《办法》,规范采用这三种采购方式的采购活动。

  《办法》共7章62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适用于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三种采购方式的一般规定,各采购方式的具体规定,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其中,明确并细化了改变采购方式的批准程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的程序流程以及竞争性谈判中如何进行谈判等内容。

  在适用范围上,《办法》规定了采购货物、服务的三种具体适用情形: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办法》同时规定,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适用《办法》,但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外。询价采购方式不适用于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

  《办法》还对业界关注的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立时间和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数量限制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办法》结合各地实践的做法,明确了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六项职责,其中规定,由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这一规定意味着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成立时间有两种情况,一是先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在具体谈判或询价程序之前成立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小组确认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这是目前大多数采购活动的实际做法;二是先成立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其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这种做法更有利于发挥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评审专家在编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的作用,也更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精神,但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存续期间较长,现实中尚少有采用。

  《办法》还明确了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供应商选择的三种方式,除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外,还提出了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方式。

  此外,为保证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办法》还强化了采购信息的公开,以引入社会监督。其中,对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办法》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在成交结果公告中,不仅包含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还强调,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此外,《办法》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据悉,财政部国库司自2007年开始启动《办法》相关起草调研工作。此后,条法司会同国库司经反复研究论证,多次修改完善,历时7年,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并上报财政部领导。

  ·链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起草大事记

  ■2007年:财政部国库司启动相关起草调研工作,搜集、整理中央和部分地方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活动的具体实施情况,总结、分析其中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在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前提下,以规范和效率为出发点,以提高可操作性为原则,适当兼顾国内业已形成的非招标采购主流运作模式,参考、借鉴相关规定,逐步起草形成了《办法》(送审稿)。

  ■2011年3月:财政部组织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参与修改完善送审稿。

  ■2011年7月:财政部在四川召开了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座谈会,听取意见。

  ■2012年3月:财政部在江苏专门组织中央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地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了专题研讨。

  ■2012年4月:财政部征求了相关法律顾问单位的意见。

  ■2012年7月:财政部国库司将《办法》(送审稿)送条法司审核,条法司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各中央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

  ■2012年10月:财政部根据书面征求意见的情况,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和财政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2年12月:财政部在广东珠海召开了《办法》(征求意见稿)研讨会,听取了部分地方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2013年:根据多次征求意见的情况,财政部条法司会同国库司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上报财政部领导的《办法》(草案)。

  ■2013年12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签署第74号部长令,《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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