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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时间节点界定供应商质疑资格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12-10 14:36
导读: 近日,某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被代理机构以不是本项目投标人无权提出质疑为由拒绝受理。这一处理结果在引起了该供应商不满的同时,也引发了笔者的思考:代理机构应该如何处理该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供应商的质疑资格...

  近日,某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被代理机构以“不是本项目投标人无权提出质疑”为由拒绝受理。这一处理结果在引起了该供应商不满的同时,也引发了笔者的思考:代理机构应该如何处理该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供应商的质疑资格如何界定?为理清这一概念,笔者建议以购买招标文件和参与投标为时间节点,对供应商概念进行细分。

  案例

  2014年3月,受某培训中心委托,A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该中心综合楼培训设备项目组织采购。3月7日,A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显示,该项目招标文件发售期为2014年3月7日至3月14日,投标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1日上午9时30分。

  发售期间,共有6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2014年3月17日,A代理机构收到甲公司的质疑函,质疑内容为本项目资质门槛过高,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情形。收到质疑函后,A代理机构以甲公司没有购买招标文件,视为非本项目的投标人,无权提出质疑为由,拒绝受理质疑。

  拒绝受理有违立法宗旨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质疑的提出有六个要素:一,提出质疑的主体是供应商;二,受理质疑的主体是采购人;三,质疑的三个对象包括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四,质疑的条件是供应商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五,质疑的时间期限为供应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日内;六,质疑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本项目受理人为A代理机构,按照委托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其后果由委托人(采购人)承担,受理人的资格并没有问题。但是,A代理机构以甲公司没有购买招标文件为由拒绝受理甲公司的质疑,这一做法的实质是,A代理机构认为甲公司不是本项目的供应商,因此不认可其质疑主体的资格。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也意味着A代理机构认为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才可能被认定为本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事实上,以上述理由拒收供应商质疑的现象在实践中十分普遍。那么,代理机构是否应该受理此类质疑?对此,笔者认为因供应商未购买招标文件而拒绝受理其投诉,这一做法不利于供应商的维权。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这一宗旨对维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但是上述做法有违这一宗旨,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对供应商概念进行细分

  其实,本案还引申出另一个问题:何为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从这点来看,《政府采购法》定义的供应商似乎是一个非常中性的概念,似乎与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无关。而供应商的概念过于宽泛,造成了实践中对其认定说法不一的情况。

  笔者建议,供应商的概念应当从购买招标文件前、购买招标文件后至提交投标文件前、提交投标文件后至中标前、中标后四个阶段来进一步细分,因为在这四个阶段中,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是有所区别的。

  具体如何细分,不妨借鉴《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引入了“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三重概念,并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中,对上述三个主体在不同阶段提出异议的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可以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主体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开标阶段提出异议的主体仅为投标人;可以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主体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由于《政府采购法》中的“质疑”概念与《招标投标法》中的“异议”概念类似,因此上述对投标人进行细分的做法,有利于处理此类案例,值得业界借鉴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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