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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合同有效力吗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1-06-28 09:22
导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经营者进行经营活动时,可能会进行虚假宣传,以营造一种产品优势的错觉,实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宣传不符合,造成消费者的权益受损,那么民法典中规定虚假宣传合同有效力吗?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虚假宣传合同有效力吗

  民法典规定,虚假宣传的合同,如果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虚假宣传合同有效力吗

  二、虚假宣传主要表现为哪几种行为

  按照法律上的规定,虚假宣传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对产品性能、功效等在科学上没有定论的,作定论性宣传;

  2、对产品性能进行夸大的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3、使用专利申请号进行宣传;采取“忠告”用语虚假宣传;

  4、假冒他人名义、商誉和形象等进行宣传;

  5、对竞争对手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等进行宣传;

  6、未经认可,宣称产品是“首创”、“独家经营”等;

  7、宣称自己的产品是“换代产品”、“第二代”等。

  三、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理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虚假宣传合同有效力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虚假宣传如果是虚假意思的表示,虚假宣传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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