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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2018-08-10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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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自己生活的这个繁华的都市呆久了,也想去看看别处的异域风情和美丽风景,许多人都会在忙碌的生活节奏结束后进行小憩,但是旅游的时候可能会受到损害,那么旅游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旅游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因旅行社原因,旅行社违约的旅游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因旅行社的原因,致使团队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旅行社应当立即通知旅游者,并按如下标准支付旅游损害赔偿金:

  (一)出发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的旅游损害赔偿金;

  (二)出发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的旅游损害赔偿金;

  (三)出发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的旅游损害赔偿金;

  (四)出发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的旅游损害赔偿金;

  (五)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的旅游损害赔偿金。

旅游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二、游客退团时需要承担的违约金,标准如下:

  游客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但须承担旅行社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一)出发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10%;

  (二)出发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余款的20%;

  (三)出发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30%;

  (四)出发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50%;

  (五)出发日或行程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100%。

  三、导游的服务质量不佳,旅行社需要承担的旅游损害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如下:

  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旅游损害赔偿。

  (一)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旅游损害赔偿违约金;

  (二)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三)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的旅游损害赔偿金;

  (四)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行者的全部损失;

  (五)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六)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索要小费的2倍的旅游损害赔偿金;

  (七)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旅游损害赔偿违约金;

  (八)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应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支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旅游损害赔偿违约金;

  (九)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应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旅游损害赔偿违约金;

  (十)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应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20%的旅游损害赔偿违约金。

  四、旅行社的国家、行业标准

  (一)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lb/t002-1995

  (二)导游服务质量:gb/t15971-1995

  五、处理投诉的时效

  (一)向质监所请求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

  (二)受理旅游投诉的决定应在7天内作出答复;

  (三)被投诉的旅行社在接到质监所的受理决定后,应当在3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旅游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不同的违约原因,支付的违约金也不一样,同时违约方也不一样。旅行社的旅游损害赔偿应该按照赔偿标准来进行赔偿,同时旅行社需要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保证自己的服务质量,不去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否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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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损害赔偿是怎么计算的
您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的问题,《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9.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 10.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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