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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随身携带物品遗失是否应由旅游社赔偿

2019-10-21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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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简介:某年2月18日,旅游者李某一家三口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泰十日游,在香港旅游时,李某称其随身携带的装有护照、往返机票、现金等财物(价值3万余元)的背包遗失

  案例简介:某年2月18日,旅游者李某一家三口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泰十日游,在香港旅游时,李某称其随身携带的装有护照、往返机票、现金等财物(价值3万余元)的背包遗失,致使其一家三口身无分文滞留香港达6天之久。为此,李某认为: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为旅游者作出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但旅行社未能认真履行该义务,致使其随身携带物品丢失,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团费并赔偿丢失物品损失。

  旅行社称:在组织此次港澳泰旅游的过程中遵守了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对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事项,作了多次明确的说明和警示,因此,不应对旅游者随身携带物品的丢失承担责任。按照惯例和常识,旅游者的个人携带物品属个人隐私,理应自己保管好,如有遗失,责任自负。另外,在旅游者李某声称随身携带物品丢失后,旅行社及时积极协助其报案、登报声明、补办临时护照,提供通讯方便,安排食宿并垫款购买返程机票,共垫付各项费用达11960.00元港币,因此,从道义上,旅行社已尽了责任。

  案例评析:

  一、旅行社是否对游客随身携带物品的遗失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当朋确旅行社对游客的随身物品是否负有保管责任。我国《合同法》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据此,只有当旅游者将其物品交付旅行社保管,无论游客是否向旅行社支付保管费,只要是由于旅行社保管不慎,将游客物品丢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李某的物品并没有交给旅行社保管,而是由其本人随身携带保管,也就是说,在李某与旅行社之间并不存在保管法律关系。物品是在李某本人的保管之下丢失的,既然是在自己的保管之下,发生丢失后要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手法无据,况且旅行社在发生物品丢失后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及时协助其报案、登报声明、补办临时护照,提供通讯方便,安排食宿和垫款购买返程机票,从道义上,旅行社已尽了责任。

  二、如果旅游者随身携带物品确实丢失,亦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在本案中,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旅游时,已经按照国家法规要求(当时旅游意外保险为强制保险)为旅游者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事故,应当按照《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和保险协议约定的赔偿条款向承保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旅行社应当及时取得香港警方等有关方面的有效证明,与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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