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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何日才有完备法律体系?

2014-02-10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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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代物流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该市场的法律建设亦应同步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我们必须履行承诺和执行其各相关规定、条款,而这些规定和条款大都带有法律性质。现代物流要与国际...

 

  现代物流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该市场的法律建设亦应同步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我们必须履行承诺和执行其各相关规定、条款,而这些规定和条款大都带有法律性质。现代物流要与国际接轨,理所当然地包括法律方面的接轨。所以,在加快现代物流发展的同时,建立一套结合我国国情、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物流法律体系,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由于现代物流在国内尚处于萌芽阶段,法制建设又不可能一朝一夕完成,故有人觉得,现阶段的物流业存在“无权威”的政策法规、无权威的企业集团和科研机构等状态和无序竞争的现象。这是任何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但这种状态确实不应拖得太久,否则,不单对现代物流企业和市场的建立,而且对整个现代物流体系的形成,都会造成影响。

  据悉,前一两年,有些工商部门由于对“现代物流”的企业属性未有规定而无法接受注册;后来可以注册了,却又由于没有具体企业应具备何种条件的规定,客观上造成了乱注册。有的联运、仓储、汽运部门稍作改革便摇身改称现代物流公司,有的船舶、码头扩大延伸服务,也有的只简单增建场地,增添设备,亦有的仅在小区域范围内送牛奶、纯水,更有的软硬条件都不具备仅雇几个员工揽收货物等等,都挂牌现代物流公司或企业。无可否认,他们的确从事了现代物流的某一环节工作,但他们 “现时”决不是真正的现代物流企业。

  上述问题仅是众多现代物流企业的一小部分,然而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良莠不齐,加上法制建设未跟上,必然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不公平的市场竞争。但是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物流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首先,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关注和重视;其次,建立健全法规及制度;再者,依靠物流运输企业自律。这三方面缺一不可。

  然而,物流各项作业分属的有关部门各自为政,制定的许多法规很难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如现在实行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运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包装、仓储业的《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国家物资储备局仓库设施完好标准》以及涉及物流企业的工商、税务、海关、检验的企业登记税及单证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由于各家规定不配套,交接手续繁琐,不能保证物流的通畅运行;关于单证的格式条款各有各的规定,不利于在互联网上不间断传输;出现重复计税、提前征税;物流企业的界定及市场的准入和退出和物流企业批准程序的简化等,都没有明确的规范。

  各级政府组织应就物流的组织与管理进行相关立法,加强行业管理的力度。包括设立专门的行政管理部门来组织、指导、调控和指挥管理物流行业的发展,建立大概念上的信息技术及网络,规范物流设施、设备、工具的规划、生产,确保系统发展的标准化。

  但这些也仅仅是物流系统的物质基础要素,实际上是为物流系统功能要素所作的物质准备,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物流系统的基本要素不容忽视。首先是劳动者要素。它是物流系统的核心要素。其次是资金要素。物流系统建设是资本消耗和投入的较大领域,离开了资金要素,物流就绝对不可能实现,而物流服务本身也必须以货币为媒介。再次是物的要素,它实际上就是物流系统的劳动对象,它不仅包括设施、装备和工具,更主要的物流实物和劳动手段以及各种消耗材料和污染控制处理,没有这些,物流系统就成了无本之木,规范不好也会造成大量的重复劳动和不必要的消耗。

  物流系统的建立需要很多支撑手段,而物流系统支撑要素无外乎物流系统的体制和建设、法律和法规、政策和命令、系统标准化,而物流系统支撑要素中最直接、最基本、最稳固的要素就是法律和法规,也是最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和信赖的要素。

  当然,一套适用法律的建立是多方面,也是长时间的。因此,应该先根据现代物流所具有的 “开放性、统一性、自由性、竞争性和可控性”等方面着手考虑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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