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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笔记本电脑是“样机” 商家退款赔偿损失

2014-12-08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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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买的笔记本电脑才几天,消费者通过软件测试,竟发现电脑硬盘已经使用了400多个小时。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商家退还消费者莫某购机款3820元,并赔偿物流费、...

  新买的笔记本电脑才几天,消费者通过软件测试,竟发现电脑硬盘已经使用了400多个小时。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秀峰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商家退还消费者莫某购机款3820元,并赔偿物流费、通讯费、误工费及交通费等损失680元。

  2012年4月10日,莫某在桂林王城电脑城某公司花3820元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购买后,莫某将电脑借给了一个朋友,朋友无意间通过软件测试,发现该电脑硬盘的使用时间已达400多小时,电脑开机次数达120余次。为此莫某找电脑公司协商,经检查,公司确认电脑为“样机”。莫某要求办理退货手续未果诉至法院。莫某认为,在整个销售过程中电脑公司未告知其该台电脑为样机,存在欺诈的行为,要求退还其购机款,并按购机款的数额给付赔偿金,另支付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误工费、物流费、交通费、通讯费等损失共380元。电脑公司应诉后称,公司并不存在欺诈的行为,其仅为电脑的销售商,出售给莫某的电脑系供货商供应。莫某在拿到电脑时,电脑的包装完好并未拆封,公司并不知悉该电脑为“样机”, 无欺诈的销售行为,依法不应按3820元的标准给付赔偿金。经与电脑供货商协商,同意退还莫某购机款3820元,并同意赔偿物流费、通讯费损失。

  在听取双方陈述并查明案件事实后,主办法官当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先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关系,然后从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分析,同时劝解双方能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力争实现双赢结果,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莫某放弃了要求电脑公司给付赔偿金3820元的诉请,电脑公司同意退还莫某购机款3820元,并赔偿其物流费、通讯费、误工费及交通费等损失680元。至此,这起电脑买卖合同纠纷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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