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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纠纷案件逐年上升

2014-11-04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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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官在法庭上调查一宗物流纠纷案件的证据。今年3月19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运输合同纠纷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认为,近年来该院辖区内物流纠纷案件呈高发态势,代收货款、霸王条款、空头支票...

  法官在法庭上调查一宗物流纠纷案件的证据。

  今年3月19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运输合同纠纷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认为,近年来该院辖区内物流纠纷案件呈高发态势,代收货款、霸王条款、空头支票的现象值得经营者和主管部门注意。

  代收近5万货款 货运部竟不认账

  横栏镇某纸类制品厂与古镇某货运部老板蔡某东素有业务往来,纸品厂委托蔡某东将货物运输给客户,蔡某东则帮客户垫付货款。

  2010 年底至2011年初,原告共计委托被告向常州客户徐某托运灯具8次,总金额合计4.977万元。与此相对应的8张发货单记载了相同的托运货物金额。至原告提起诉讼时,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4.977万元,同时,实际购买人徐某超亦未将上述货款支付给原告。于是,上述原告到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蔡某东立即支付这笔代收款及利息。

  但被告蔡某东对原告提交的8张货物运单不予确认,他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与被告存在货物运输关系,也不能证实被告为其代收货款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2日期间,横栏镇某纸品厂委托蔡某东经营的货运部代为托运灯具,被告收到原告托运的灯具后向原告出具 “某某物流货物运单”,货物运单中运费方式一栏记载为提付,公司垫付一栏记载了相应托运货物的金额,垫付天数一栏记载了20天后。

  法院认为,依据原被告此前的官司判决结果,原告所提交的8张“某某物流货物运单”足以证明双方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同时确认了被告代收货款的义务,故被告已构成违约,遂判决被告蔡某东支付4.977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损失。

  调研

  合同不规范致纠纷高发

  在调研报告中,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选取了各类运输合同纠纷案件134件,审结119件,审理的涉及物流公司的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由运输企业代收货款或垫付货款而引发发货方起诉运输企业的案件呈增多趋势。

  这份调研报告认为,运输合同纠纷的成因多在于货物运输途中发生货损而引发纠纷或因拖欠运费等情形而引发的纠纷。运输合同交易过程中不规范导致纠纷高发。一些物流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合同不规范及送货单、承运单不规范、无经办人签名或运输公司盖章等情形从而引发的纠纷占大部分。四是纠纷发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如托运人认为物流公司对其制定的限制赔偿责任等格式条款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发生纠纷后,条款不能得到托运人的认可而引发诉讼。

  法官建议

  工商部门应加强合同监管

  针对物流纠纷高发的现状,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陈登烽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订统一、规范的运输合同文本,以规范物流市场行为、减少物流公司与货主之间的纠纷。此外,陈登烽还建议由工商等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坚决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整治物流行业虚假宣传、违法广告行为,加强合同监管,清理 “霸王条款”,同时银行也应加强对空头发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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