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险又称“综合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之一。除承保平安险、水渍险全部责任外,还承保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保险。承保的外来原因损失包括:偷窃、提货不到、淡水再淋、破碎、渗漏、碰损、短量、混杂、串味、沾污、受热受潮、锈损、钩损、包装破裂等危险造成的损失。一切险并非承保一切损失,对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货物自然损耗、固有瑕疵与本质缺陷、以及战争、罢工等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982年1月1日修订颁布 的伦敦保险人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以“A”险代表一切险。
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满足4个条件:
(1)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被保险人必须投保了相关险别;
(3)损失不属于除外责任;
(4)在保险的责任期限内。
买方向卖方索赔通常是卖方违反贸易合同中的条款。
这种情况下,通常应满足下列条件:
(1)未按提单记载内容交货或货物发生损坏;
(2)损坏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3)不属于承运人的免责范围。
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
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
1、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运输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碰撞互有过失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碎险和锈损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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