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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规定出台

2019-06-17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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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商务部昨日以联合公布形式,首次在网上发布受外资航商、船代关注的「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全文内容。规定内容详

   交通部、商务部昨日以联合公布形式,首次在网上发布受外资航商、船代关注的「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全文内容。规定内容详尽、具体、细致,更具可操作性,定今年六月一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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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政策性文件是由两部部长签署,并以二○○四年第一号文件发表。据对规定有了解的航商看法,这份新规定实际上是在原交通部公布海运条例基础上,再进行修改、补充及具体化,内容更加详尽、清晰、细致,具备可操作性强,航商、船代、船东依据规定全文,可以更全面、准确了解规定精神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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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修改、充实的内容是在原条例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内,两部部门充分收集、听取和征求行业的意见后,再以规定方式写清楚,这样做的好处,是过去一些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地方尽量删除或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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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申请、审批行政上涉及两大部门,因此,规定由两部门共同公布,是彰显这份文件的严肃性和法律不可摇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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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一位阅读过规定的一位本地船管行政人员表示,令他印象深刻的是规定第五条。七点具体细则中,清楚外资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符合内容,其中合资、合作的企业,外商出资比例不超过四成九。而企业高级主管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再是过去由中、外一方各自派人担任,而是改为由投资各方协商由中方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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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第十条外商在中国投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在申请程序和做法上更明确、具体,基本上是先向交通部申请,获批后,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证书,这比过去是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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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中对国际船舶代理要求仍然严格,未有任何放松,譬如高级主管中至少有两人具三年从事国际海运的经历。在国际海运企业或辅助运输企业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规定是中国公民。另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四成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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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交通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及其附件有关规定,因在今年一月一日起实施,被加入规定成为第十七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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