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作程序 1、申请——审核——实施复验——复验结论 2、工作时限: 受理机构应当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不超过30日。 (二) 复验申请的时限和条件 1、 报检 人申请复验,应当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 2、 报检 人申请复验,应当保证和保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