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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释义之回避制度

2010-04-22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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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法第7章第47节标题:回避制度法条内容: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

  行政诉讼法第7章第47节

  标题:回避制度

  法条内容: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释义:本条是对回避制度的规定。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因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自动退出对本案的审理或者由当事人申请更换本案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根据本条规定,回避发生在以下两种场合:一、审判人员和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本案的审理涉及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二、对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如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交往较深、关系密切等,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也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适用上述规定。是否准许回避,需经批准。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虽然不是法庭的组成人员,但是其工作直接受审判长的指挥和领导,所以他们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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