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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

2019-06-16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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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单位申请名称12机构住所拟申请司法鉴定业务范围设立部门或出资人意见(盖章)初审意见备注申请日期:电话:电子信箱:机构预核名称的说明一、申请设

发起单位

申请

名称

1

2

机构住所

拟申请司法

鉴定业务范围

设立部门

或出资人意见

(盖章)

初审意见

备注

申请日期: 电话: 电子信箱:

机构预核名称的说明

一、申请设立司法,其名称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预先核准。经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享有名称专用权。

二、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由“所在行政区域+字号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组成;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四项以下的(含四项),称为“司法鉴定所”;五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三、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可以使用民族文字,但应注明汉字名称。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其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意思相同或者发音相同。

四、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三)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四)“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

五、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按照申请设立的先后顺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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