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视力三级残疾标准

2021-08-26 13: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司法鉴定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司法鉴定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所谓的伤残鉴定标准,就是国家相关部门先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一个相关标准,由地方部门按照这个标准来施行,借此来让伤残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一种行为,那么,视力三级残疾标准是什么?下面让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吧!

  一、视力三级残疾标准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视力三级残疾标准

  二、什么是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

  三、医疗事故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具体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十级。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以上是一篇关于“视力三级残疾标准”方面的文章的介绍,主要介绍了视力三级伤残鉴定标准,还有医疗事故伤残评定以及伤残鉴定标准的概念。对于伤残鉴定标准引起的各种问题,如果还有什么法律问题,敬请咨询我们找法网的律师!

司法鉴定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244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司法鉴定律师团,我在司法鉴定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