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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尸体现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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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5 08:20
导读: 缢沟浅淡凡是自缢死者,头颈上都留有明显的八字痕。这是因为自缢者身子悬空,自身下垂的重量使绳索深深地嵌入舌骨与甲状软骨之间,颈的两侧受力多些,相对说绳索入肉也深

缢沟浅淡

  凡是自缢死者,头颈上都留有明显的八字痕。这是因为自缢者身子悬空,自身下垂的重量使绳索深深地嵌入舌骨与甲状软骨之间,颈的两侧受力多些,相对说绳索入肉也深些,到颈后结处,几乎就没有什么绳索的痕迹了,所以自缢者的颈部留下的痕迹,就象一个八字。而被他人勒死的,虽然也可见八字,但绳痕往往不规则。现代法医学把缢死者颈部的缢绳压痕称为缢沟或索沟,缢沟的基本形态为马蹄形。当一道绳索缢颈时,如果是开放式绳套或者其他绳套而有提空现象的,缢死索沟倾斜呈马蹄形,下深上浅,上口呈八字不变,即不周颈。这具有普遍性,就是在二道或多道绳索缢颈,其最后一道缢绳形成的绳沟也都会反应出上述特点。原因是由于上吊者体重的下坠力使绳套的兜住弧部分承受压力最大、位置最低,而绳套又沿两则后上方倾斜,压力逐渐减小,在绳结靠近处因提空而压力消失。缢死沟的道数一般情况下,是与缢绳绕颈的圈数一致的。但是在多条绳索绕颈时,可因重叠交叉而使缢沟数目与缢绳绕颈圈数不一致;有时因绞绳上下滑动,一条缢绳也可以形成上下两道缢沟;有时由于受力不匀,一条缢绳也可形成一深一浅的或者部分交叉的两条缢沟。用较宽布带绕颈的,可因布带折叠和扭转而使缢沟宽窄不均。此外,细而硬的绳索所形成的缢沟深且窄,如电线;宽而软的绳索所形成的缢沟浅且宽,如布带。这是因为缢沟的宽度、深度和形态特征是由绳索的性质、压力的大小和受压时间的长短等因素决定的。正因为如此,兜住弧着力的部位由于体重的作用向上滑动,所以缢沟的宽度常常超过缢绳的直径或者宽度。如果压迫的时间比较长,则缢沟比较固定,并且常常明显地印出缢绳表面花纹的压痕。

  缢沟的颜色和程度是由缢绳的性质和皮肤损伤情况决定的。较粗缢绳的压迫和摩擦,常使颈部皮肤发生表皮剥脱,干燥后形成羊皮纸样化,使缢沟呈浅褐色或者深褐色;但是,如果缢吊的时间较为短暂,则缢沟成苍白色,并随时间的推移,逐渐变深而明显。缢沟一般都不出血,即使在血管破裂的情况下,因为缢沟受缢绳的压迫而使血液不能外溢。有两道以上缢沟的,在缢沟与溢沟之间的皮肤被绞榨成小嵴状隆起,这个部位常有点状出血。

机械性损伤

  由于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传染的以及精神的因素,致使人体组织、器官的结构受到破坏或功能发生障碍,就叫做损伤。故名思义,因机械力的作用而引起的损伤,就称做机械性损伤。致伤物(造成损伤的物体),机械力和人体是机械性损伤形成的必要因素。缺少一项,都不可能形成机械性损伤。

  机械性损伤,可因致伤物的不同而形成不同形态的损伤。致伤物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石块、砖头、斧头、锤、棍棒、刀、剪、车辆、枪弹等。这些致伤物,如果为犯罪分子利用来作为致人伤亡的工具,那就是凶器。当然意外事件中的车辆撞伤,压伤,以及房物倒塌等造成的损伤,也是机械性损伤。这种因意外事故造成损伤的物体,称为致伤物,而不能称为凶器。此外,拳头、手肘、牙齿、脚也可以致人损伤。人撞击地面、人体互相冲撞、人撞物、物撞人都可以形成机械性损伤。

  致伤物作用于人体,往往形成一定的损伤特征。法医学上,可以根据损伤的伤痕特征所反应的致伤物接触面的形态,来推断致伤物的形态、种类、轻重、质地等。从伤痕形态特征,可以推断致伤物。这是法医学上根据损伤特征推断、认定致伤物的基础。

  必须注意,人体的弹性、韧性比较强,可塑性小,所以对致伤物的各种特征不能一成不变地完全反应;加之,同一致伤物往往有不同的多个接触面(如斧头,有斧背、斧刃、斧背棱边),与人体接触都可以形成不同形态的伤痕。形态相同的接触面,又因机械力,人体被打击部位组织结构的差异,也可以形成不同形态的伤痕。如方形斧背垂直打击人体平坦处,常形成类似方形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打击狠重,或重复打击,可形成方形凹陷骨折或粉碎性骨折;而斧背棱边斜向打击人体,可以形成条形挫裂创。所以,在运用伤痕形态特征推断致伤物时,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这样作出的推断,才不致于出现错误。

  损伤的程度、伤痕形态特征,与机械力的大小、方向、作用点都有直接的关系。作用于致伤物的力越大,也就是致伤物的运动速度越大,形成的损伤程度也越严重,致伤物运动速度越小,损伤程度相应地也较轻;作用于致伤物的机械力的方向,对于损伤的形成及其损伤的特征也有很大影响。如凶犯使用很大力量挥舞扁担向人打去,被害人扭动、抵抗以及其他条件限制,扁担呈斜向擦过人体,只能形成表皮剥脱。相反,以同样力量挥舞扁担垂直打击人体,就会形成严重的皮下出血,甚至形成严重的骨折;另外,受同等机械力作用的致伤物集中打击于一处或分散多处,或者致伤物反复打击一处与单独打击一处,形成的损伤形态特征和造成的后果是不一样的。

  人体各部位的组织、器官结构与生理机能是不同的。其所能承受的外力也不一样。因此,外力打击形成的损伤的形态也不一样,引起的后果也是不同的。如以同样大小的力量挥舞斧头,打击在头部或臀部,斧背在头部较平坦的部位则形成类似于长方形或带直角的皮下血肿、挫裂创或骨折等,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甚至死亡;在臀部则形成类似于长方形的皮下出血和带直角的皮下出血,伤害后果较轻,一般没有生命危险。

  另外,不同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的人,也存在个体差异。致伤物在相同条件下作用于不同的人的相同部位,形成损伤的形态和造成的后果可以是不一样的。同样机械力作用下的木棒,打在老年人手臂上,可以形成粉碎性骨折。打在青年人手臂上,则可能形成皮下出血或轻微骨折。青年人承受打击能力比老年人要强一些,形成的损伤自然就有差异。

  机械性损伤除了由致伤物、机械力和人体三个因素决定外,现场环境条件,凶犯与被害人身体位置关系,被害人被打击时所处的姿式,相互扭打搏斗以及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对形成机械性损伤的性状,都有一定关系。这些影响损伤性状的因素比较复杂,往往相互联系。因此,进行机械性损伤的鉴定时,要全面分析、研究损伤的特征,对损伤形成的原理,基本类型,损伤与死亡的关系,致伤物,生前伤或死后伤等问题,作出正确的推断,为侦查、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 [page]

  机械性损伤能够对人体产生程度不同的损害,一般可分为原发性的和继发性的损害两种。前者是直接由损伤造成的组织结构破坏,功能障碍或死亡。如象暴力打击造成的骨折,损伤大脑、心脏、大血管等造成的功能障碍或死亡。原发性损伤在刑事案件中最为常见,民事案件也常涉及到这种损伤。

继发性损伤是受伤后引起并发症造成的健康障碍或死亡。如腹部被钝器打击,造成胃肠破裂。胃肠内容物流入腹腔,引起腹膜炎死亡,或者创口受到感染,引起健康障碍。继发性损伤是在原发性损伤的基础上进一步恶化形成的。

当然对于抢救不及时,或采取医疗措施不力或介入了其他因素造成的后果,以及原本有病,损伤促使病情加重产生的后果,有必要同原发性损伤、继发性损伤的后果区别开来,以便明确损伤的责任界线,解决审判中的刑事、民事责任问题。

钝器伤

  法医学上,通常把致伤物分为钝器、锐器和火器三种。它们形成的损伤,分别称为钝器伤、锐器伤和火器伤。

  钝器是没有利刃刀口和尖端的物体。钝器的种类很多,有斧、锤、棍棒、砖石、车辆以及人体的手脚等。钝器的性质和形态也十分复杂。其质地有铁的、木的、竹的、石的等。其形态有长方形、球形、圆弧形、棱形、条形、圆柱形,也有不规则的多面形等。钝器接触面的显著特征是无刃、无尖、质硬。

  常见钝器损伤形成的方式有:
(1)损伤是由钝器(钝体)打击在不动的人体上形成的。如以斧背打击头部,棍棒捶捣胸腹,拳击双眼,车撞人体等(这种打击方式最为常见);

(2)损伤是由人体撞碰在不动的钝器(钝体)上形成的。如人从高处坠落地面形成的骨折,身体冲撞在墙壁、铁桩上以及人跌倒地上形成的损伤;

(3)损伤是由运动的人体与运动的钝器(钝体)相互作用形成的。如奔跑的人与相向运动的车辆相撞所形成的损伤。这种情况多见于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

(4)损伤是由不动的人体和静止的物体与运动的钝器(钝体),受两种不同方向的力的作用形成的。如某农民嫌天热,从马车上搬到地上睡觉,用一塑料布盖在身上。晚上12点汽车回停车场,倒车时没有发现地上有人睡觉,后车轮压死了睡在地上的农民。这个农民既有车轮辗压形成的损伤,又有地面抗力作用形成的损伤。

  钝器(钝体)的形态、质量、机械力的大小,作用力的方向,角度以及人体各部位组织结构承受外力打击能力的不同,损伤的程度和伤痕特征也不一样。通常根据损伤形态、轻重的不同,把损伤分为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创、骨折、内脏破裂和肢体断离。这些损伤大部分为钝器形成的。

  致伤物擦过皮肤表层,破坏了皮肤的完整性,这种损伤就是表皮剥脱。由于它是致伤物擦滑皮肤表层形成的,所以又称为擦伤。另外,硬质钝器压迫人体,人体压迫硬质钝器,或者锐器尖端轻微滑过人体,枪弹射击人体时的冲撞,都可以形成表皮剥脱。这种损伤在刑事案件和日常生活中都可以见到。

  表皮剥脱一般是片状、线状以及其他形状,点状很少见。轻者露出真皮,有少量组织液渗出,可形成淡黄色或黄褐色痂皮。伤及真皮血管,伴有少量出血时,干后形成红褐色血痂,数日后脱落痊愈。

  表皮剥脱是最轻微的一种钝器伤。这种损伤不是致命的原因,虽然在临床上这种损伤无关紧要,但在法医学上却有不容忽视的意义。根据这种损伤,可以确定受伤部位。如木棒打击胸部,使内脏器官破裂;皮肤表面呈现擦伤,擦伤处常常就是形成内脏破裂的被打击部位;有时还可以帮助我们推断案件性质、犯罪手段和被害人搏斗情况等。如颈部呈新月形表皮剥脱,说明凶犯采用过扼颈的方式。在妇女胸部、大腿内侧发现浅表擦伤,表明凶犯有强奸意图。此外,根据表皮剥脱的形态特征,有时可以推断致伤物。根据表皮剥脱的游离缘连接情况,可以推断机械力作用的方向。根据表皮剥脱的颜色和愈合情况,可以判断受伤的时间。

  表皮剥脱常常是伴随其他损伤同时存在的。如凶杀案件,死者往往有开放性的钝器创口,同时在创口附近或其他部位伴有表皮剥脱。

  我国古代法医学上没有皮下出血的概念,但实践中早就在运用这方面的知识办案了。《棠阴比事》记载了一个李南公判别真假伤痕的故事:北宋神宗时,尚书李南公作长沙县令。一天,二人斗殴。甲身体强壮,气力大,乙身体弱小,力气小。但二人身上都有青红的伤痕。南公用手指捏捏两人伤痕之后:“乙是真伤,甲是假的。”一审问,果然如此。原来,南方有一种榉树,叶子捣汁后涂在皮肤上,会出现青红色,看上去就象被打的伤痕。如把榉树皮剥下放在皮肤上,用火烤,就留下象被棒打的痕迹。用水也冲洗不掉,但是被打伤,则伤处血液凝聚,是硬的。假伤则没有血液凝聚的硬块。

  李南公正是利用皮下出血的知识来鉴别真假伤痕的。皮下出血是由于钝器打击在身体表面,使皮下组织中的毛细血管破裂,血液在皮下组织中聚积形成的。皮下出血可以发生在人体任何部位。皮下出血的面积大小,轻重程度与致伤物的大小、轻重、机械力以及人体组织诸因素有关。小点状的皮下出血是瘀点,小至针帽头,大到黄豆粒,是细小的血液蓄积形成的圆形点状伤痕。比较大的血斑瘀斑,是柔软的组织内血液蓄积形成的片状伤痕。由于皮下大量血液蓄积,使局部肿胀隆起,或者使组织分离,突出其王常表面的皮下出血,又称为血肿。

  皮下出血是生前被钝器打击形成损伤的重要特征。因此,在尸体上检见皮下出血,则是生前受伤的确证。1978年11月的一天早晨,人们发现北京东光电工厂电话楼下水泥地上有一具女尸。尸体右眼青肿,耳中出血,口吐白沫。尸旁有一带血的湿抹布,脚前有一双红塑料底的左脚女鞋。二楼窗台外有擦蹭痕迹。还发现死者身怀有孕。根据这些情况,有人认为死者可能是到窗台上做清洁,由于身子不方便,加上冬天期料鞋底打滑,失足从楼上坠下摔死。后来,进一步勘验现场和检验尸体,发现死者颈部右前侧有不规则的条状轻度皮下出血。说明这是生前形成的损伤。公安人员根据这一新发现,结合其他情况推断,死者是先被打伤掐昏后推下楼去的。破案后的事实证明,公安人员的推断完全正确。 [page]

  皮下出血是钝器伤中非常普遍而又具有特殊意义的一种机械性损伤。损伤形态往往反应出致伤物接触面的形态。法医学上据此可以推断和认定凶器。如斧背或方形锤面打击人体,可以形成带直角的皮下出血。汽车轮胎辗压的部位,可以留下轮胎的花纹印痕;被圆柱形棍棒打击,受伤部位可形成两条平行的皮下出血带(也就是人们说的竹打中空现象)。这种条形皮下出血损伤,在实际生活中是比较容易见到的。

  《棠阴比事补编》上记载:宋代提举杨公,在越郡当录事参军时,越郡太守严治强盗。规定凡在保内发生盗案,而盗贼捉不到的,那么盗走的财物由保长赔偿。一日,有一户人家被盗,主人发觉后,拿着一根木棒追赶,把强盗打倒在地。然后扭送交保长。保长便把他捆起来。在解送官府途中,盗贼死了。郡守即将保长按捆绑盗贼致死治罪。案定了,杨公查阅案卷,见验尸状记载,死者是在左肋下致命。一伤痕长一寸二分,中间有条白色的凸起纹路。杨公认为这是从后面追赶时打击留下的伤痕。那么,这强盗的死,就不是由于保长的捆绑造成的了。杨公立即追查究问原先追捕强盗的那个人,果然找到真实原因。查看那很木棍,棍头上还有击破的裂痕。此案中,杨公根据竹打中空这种皮下出血的伤痕形成,找到了强盗死亡的原因,避免了一场冤案的发生。

  根据皮下出血的颜色变化,可以推断受伤后经过的时间长短。皮下出血的颜色伴随血红强白的分解、吸收而改变。则发生损伤,皮下出血呈红紫色或青紫色;1~3日内,呈紫褐色;5~6日可变成绿色或黄绿色。8天左右以黄色为主,14日左右颜色逐渐消退痊愈。皮下出血吸收消失后,一般不留下任何痕迹。

  法医检验中,应把皮下出血与人为的以治病为目的的刮痧、扯痧、拔火罐、吸吮形成的皮下出血相区别。后者的形态、部位、颜色都与皮下出血不同;应把皮下出血与伪装的皮下出血相区别。以色料(如榉树叶)、兽血等涂皮肤的伪伤,除外观上与经过数日后的皮下出血相似外,其他特征都不一样。皮下出血除皮肤颜色变化外,损伤局部肿胀隆起,触之有硬感;此外,白血病、血友病、败血症、坏血病、肝脏疾病以及砷、氰中毒,也可出现皮下出血。但病理性皮下出血出现的部位,分布状态等都与机械性损伤造成的皮下出血有区别。绝不可以把皮下出血与病理性皮下出血混淆起来。

  伤与创,汉代蔡邕解释为:“皮曰伤,肉曰创。”伤,是皮肤未曾破裂的一种损伤;创,则是皮肤破裂,深及肌肉的一种损伤。这种解释已经比较科学了。现代法医学认为,致伤物在机械力等作用下,使皮肤全层完整性受到破裂的损伤。就是创。

  创的各部分有不同的名称。皮肤裂开形成创口。创口的边缘是创缘、创缘相连处是创角。创内未断处是创底。创口到创底的继个裂隙是创道或创腔。创道两边的壁是创壁。两壁之间未断离的组织是组织间桥。如果是贯通创,则没有创底。

  由于致伤物的不同,形成的创的种类也很多。从大类来看,有钝器创、锐器创、枪弹创。钝器创有挫裂创、撕裂创。挫裂创是由于致伤物挤压作用形成的损伤。这是一种典型的钝器伤。挫裂创的创缘不整齐,创壁粗造,两壁间多见有组织间桥。创角较钝,创底不平。创口小而创腔大,呈囊状。挫裂创多伴有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

  致伤物作用于人体,使局部组织受到牵扯、撕拉而无挤压时,形成的损伤是撕裂创。撕裂创的创缘比较齐整,创角较锐,创口大,创底小。创壁间有组织间桥。有的撕裂创可以使整块皮肤撕裂,肌肉、血管都受损伤。撕裂创的创口周围一般无表皮剥脱,皮下出血不明显。

  挫裂创和撕裂创是最常见的机械性损伤。在法医上,根据创的形成部位、数目及严重程度,可以推断暴力的性质;根据创口内的凝血块和创口周围的皮下出血,可以确定是生前损伤还是死后损伤;根据创口的形态,可以推断是钝器创还是锐器创,进而可以推断致伤物的种类;从创角的形态,能够判明哪一端是作力点,从而推断凶手与受害人的位置关系。

  人体骨骼受到外力作用时,骨质的完整性部分发生断裂,这样的损伤就是骨折。人的骨骼坚硬而富有弹性,一般在剧烈的机械力作用下,才发生外伤性骨折。骨折时一般都伴有周围软组织损伤。当然骨组织发生病变,也可造成骨折,属于病理性骨折。如骨髓炎、骨结核。病变的骨路,即使受到较小外力作用,也能产生骨折。

  引起骨折的外力,有直接与间接之分。如铁锤、斧背打击头部,常出现颅骨骨折。这就是直接外力所致。被人从高处推下,臀部触地,经传导作用,导致胸、腰椎的压缩性骨折,手掌着地,引起锁骨骨折等就是间接外力所致。法医临案检验中,多见的是直接骨折,尤其是凶杀案件中,以钝器致人伤亡时,多见颅骨和肋骨直接骨折。

  法医学上研究骨折,是为了推断和认定凶器、作案方法、机械力作用的方向、打击次数、顺序,以及骨折对生命的影响与死亡的关系。此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从骨质损伤形态,判断致伤物的质地。

  法医检验中,最常见的是颅骨骨折、肋骨骨折,其次是四肢骨折、脊柱骨折和盆骨骨折。
  凶杀案件中,头部是犯罪分子打击的主要目标。当机械力超过颅骨的弹性抗力界线时,就产生颅骨骨折。骨折的形态,有线形骨折、凹陷性骨折、孔状骨折和粉碎性骨折。颅骨的线形骨折,可呈线状裂纹(有弧形、环形、分枝形、直线形、放射形形态)。颅骨发生断裂,但局部骨质无凹陷及显著移位,裂纹也小。骨折多为小型钝圆致伤物形成;钝器打击形成的颅骨骨质塌陷损伤,是凹陷性骨折。凹陷的最深部分,常与钝器最突出的部分接触面轮廓相一致。这种骨折一般是由不规则的棱角或者球体钝器,在机械力较大、速度较快的打击下形成的,但凹陷的骨板与周围并未脱离。骨折区周围往往形成环形骨裂纹;当钝器猛烈打击颅骨,造成骨折处缺损,骨质片陷入颅腔形成的损伤是孔状骨折。这种骨折多由接触面小或带有突出棱角的钝器,在力量大、速度快的打击下形成。骨折形态通常可以反应致伤物的种类。如斧背、锤面打击头部形成的孔状骨折,其孔状能反应斧背、锤面的形态。另外,枪弹、锐器也可以形成这种骨折;致伤物接触面大或钝器多次打击颅骨,可形成粉碎性骨折。在打击区,骨折线相互交叉,有多块骨折碎片。脱落的骨折碎片,可嵌入脑组织或皮下组织内。 [page]

  颅骨各部位厚薄不同,骨缝与自然孔道较多。所以,各部位骨折发生率也不一样,最多见的是颞骨骨折。颅底不易直接受外力打击,颅底骨折多由间接作用或颅顶、枕骨的骨折线延伸所形成。如颅顶盖骨折延伸而形成的颅底缝状骨折。高坠时臀部先着地,脊柱与颅底相撞击,形成枕骨大孔周围的缝状骨折,脊椎骨发生的压缩性骨折。

  胸部的主要骨性支架是肋骨。胸部受机械力直接或间接作用,均可形成肋骨骨折,以第4~8肋骨折为多见。直接机械力作用,骨折多发生在承受暴力处,肋骨向内折断,断端常刺破心膜、肺、肝、肋间血管,造成气胸或血胸。间接机械力作用,胸部受前后方挤压力,肋骨向外弯曲,在腋中线或腋后线挤断。

  颅骨骨折常并发脑组织和血管的损伤而迅速死亡;肋骨骨折的断端因刺破心脏、肝脏引起大出血死亡,或刺破肺脏形成血气胸,从而危及生命。这是机械性损伤中常见的死因。

  颅骨督折的形态特征,是判断致伤物种类和机械力方向的重要依据;根据骨折处的生活反应,可以判断生前受伤情况。如生前受伤,血液浸润骨质,或血红蛋白分解为橙红色血晶与含铁血黄素结合,会出现暗红色或暗褐色骨质血斑。通常称为骨?。骨?刀刮水洗都不能去掉。所以,在骨板及骨折断端发现骨?,就是生前伤的确证。死后形成的骨折损伤,则没有骨?现象。《冷庐杂识》记载:“清朝洛阳县有一捕役缉查罪犯,逮捕了一个老百姓。不料他猝然死去。尸体运回去就埋葬了。不久,死者家属控告死者为捕役所杀。案子拖了30年没有了结,上级官府派朱会去就地检验尸骨。朱公用醋罐熏蒸法处理尸骨,经仵作验完尸骨后报告说:“尸骨脑骨处有紫血伤痕,约一寸左右见方。”大家都颇为高兴,以为检验到尸骨上确有伤痕了。朱会查看后说:“不是的。这个伤痕可以用水冲洗掉!”有人不信说:“伤痕入骨30年了,那里能洗掉?”朱会叫人用水冲刷,果然骨上没有了痕迹。骨露白色。于是才平息了捕役杀人这场30年不决的官司。后有人问朱会何以能辨别骨上不是真伤痕呢?朱会说:“真正受伤,骨头呈紫色,中间色深,四边色浅,颜色濒远渐弱。而这具骨骼正相反,颜色很深。这是污血腐烂后留下的伤痕啊!”众人听了都很佩服。在这个案件中,朱会正是根据生前损伤骨折处形成骨?的一般原理来检验尸骨的。当然有的生前骨折,死后并无骨?留下。一般认为,骨?出现与伤后死亡的时间有密切的关系。受伤后立即死亡,则来不及出现骨?。伤后经过一段时间死亡,可形成骨?。不过,伤后过一段时间死亡,有的也检查不到骨?。这并不能证明就一定是死后伤。要综合案件的其他情况分析,以便作出正确的推断。

  人体受到外力作用,引起内脏组织结构破坏和出血,这种损伤就是内脏破裂。它可以由外力直接作用于内脏引起破裂。如,棍棒捣击胸部,肋骨骨折,导致肺、心脏破裂。拳打肋部引起脾脏破裂或足踢腹部引起肠胃破裂;也可由外力作用于较远部位间接引起内脏破裂。如楼上坠下,背部着地,可引起肠胃破裂,或臀部着地,肝及其他实质器官可震荡引起破裂。内脏破裂以肝、脾、脑为常见,其次是肠、胃、肺、膀脱等,并且往往致人死亡。如心脏、大血管破裂,肝脾破裂大出血死亡等。

  巨大的外力作用于人体,使肢体组织完全断离,或强力辗压而粉碎,这种损伤是肢体断碎。肢体断碎多由火车、汽车辗压、机器压轧以及倒塌的建筑物压砸形成。肢体断碎可以因意外事故产生,也可因他杀、自杀和碎尸肢解等形成。根据肢体断碎的伤痕特征,可以推断是生前伤,还是死后肢解;从肢体断碎的伤痕严重程度,还可以推断致伤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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