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两大法系对鉴定人的基本定位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16 04:03
导读: 在大陆法系国家,人被认为是帮助法院进行认识的人,是法官的科学辅助人,因此法官有权指定、聘请鉴定人。正是由于这一性质和地位,也必然决定了大陆法系各国法律要求鉴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人被认为是“帮助法院进行认识的人”,是“法官的科学辅助人”,因此法官有权指定、聘请鉴定人。正是由于这一性 质和地位,也必然决定了大陆法系各国法律要求鉴定人对双方当事人采取中立的立场,并适用法官回避的规定。譬如,德国学者认为,司法鉴定人是指根据法官在诉讼上的委托,就某一专门问题提出带有经验性的报告,或者对法院提供的事实资料以及在法院委托下调查的事实资料,运用其专门知识与法律推论相结合的方法,来帮助法院认识活动的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4条规定:“鉴定人的选定与其人数,均由受诉法院决定”。正是如此,从双方当事人处获得的鉴定意见(所谓的当事人或私人的鉴定意见)不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5条及其之后几条意义上的证据手段,而是属于当事人陈述的文书式的证明部分。在法国,鉴定人被视为法院的组成人员,要按照法官的指令将鉴定结论作为发现事实的一种方式,实质上是代替法官所从事的职务性活动。在意大利,鉴定人被视为法院的辅助人员,其职能行为可用来协助法官收集证据并对有关证据进行评估。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诉讼法理论和相关法律规范也基本与德国相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在对抗制诉讼体制下,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就其形式而言,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完全平等,因而法律将鉴定人定位于诉讼当事人的科技助手,被称为“专家证人”。如前所述,大陆法系国家诉讼理论将鉴定人的定位为“法官的辅助人”,因而特别强调鉴定人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则将鉴定人看作是“当事人的科技助手”,直接对当事人负责,鉴定人工作的目的是为聘请他的当事人的利益服务的。正是如此,专家证 人根据当事人指示(而非法官的指示)就技术问题提出意见并服务于委托他的一方当事人,尽管提供所谓“科学”证据,但事实上专家意见一般皆对委托人有利, 理由很简单,当事人绝不会聘请对自己不利的专家证人。由此推断,在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各自委托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应是一种“常 态”,由此也造成较大的人力、物力上的成本开支。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鉴定原则上只能由当事人启动,这是因为,某一事项是否需要鉴定在两大法系均被看 作是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范畴。所不同的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申请鉴定必须经过法院的同意。这是因为,鉴定虽属于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事项,但另一方面鉴定人同时也是“法官的辅助人”,法官如果认为凭借已有证据足以认定某一事实则拒绝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概言之,当事人具有鉴定申请权,而法院具有鉴定决定权。而在英美法系国家,鉴定基本上由当事人主导而不渗入法院的意志。即无论是鉴定的启动还是决定,原则上均属当事人的“地盘”,由当事人“作主”。除此之外,虽然英国、加拿大等一些英美法国家在立法上赋予法官享有指定独立专家的职权,但由于难以契合英美法系的诉讼原则和诉讼机制,由法院独立于当事人意愿之外传唤专家证人的情形实属罕见。

司法鉴定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500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司法鉴定律师团,我在司法鉴定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两大法系对鉴定人的基本定位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司法鉴定问题
两大法系对鉴定人的基本定位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相关知识推荐
不动产预抵押登记期限
不动产预抵押登记期限
2分钟
响应时间
60分钟
沟通时长
99%
问题解决率
两大法系对鉴定人的基本定位
马上提问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中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有望作出重大的调整
24466人浏览
中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有望作出重大的调整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26309人浏览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问题紧急?推荐在线咨询本地律师
平台律师团
推荐
服务 18.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
还有疑问?推荐咨询专业律师
司法鉴定律师团队
推荐
服务 20.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