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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缘何不愿出庭作证

2014-12-02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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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司法鉴定是侦查、公诉、审判机关因案情需要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2011年以来,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171起,其中,刑事、行政各1...

  司法鉴定是侦查、公诉、审判机关因案情需要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2011年以来,平顶山新华区法院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171起,其中,刑事、行政各1起,民事160起,执行9起。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法定的、重要的证据种类,在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实践中司法鉴定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如鉴定机构不正确履行职责、鉴定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等,这些问题已经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之所以产生这些问题,专家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分析,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管理上的原因。从体制上看,突出表现在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尚未形成。从管理上看,还存在观念认识未转变、管理制度不完善、调控手段不适应、执业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如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于司法鉴定的管理问题未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相关配套管理制度跟不上,鉴定人出庭意识淡薄、有怕麻烦心理等。此外,在法律保障方面,目前对鉴定人的法律保护不够,鉴定人不出庭的法律责任不力,并且经费保障不到位,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缺乏保障是影响鉴定人出庭作证积极性的重要因素。

  解决鉴定机构不正确履行职责、鉴定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问题,就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在立法上,应对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次数明确限定。法律既要保障诉讼当事人重新鉴定的权利,又要限制鉴定次数,不能对同一个问题,仅仅因为有异议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并且还要规范多头鉴定,应对鉴定机构的混乱进行规范,设立统一的鉴定机构管理部门、设立条件、划定管辖范围,禁止重复鉴定。在鉴定标准上,应予规范。科学技术的客观标准是鉴定结论一致性的基础和前提,之所以出现反复、重复、多次鉴定,与没有统一、规范的鉴定标准有很大关系。此外,还要强化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我们可以把责任形式多样化,尤其要注重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功能,比如批评、训诫、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证等。对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应采取法律保护措施,免除其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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