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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鉴定:司法的尴尬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14 07:47
导读: 相同的案件,经过数次鉴定,结论相互矛盾,当事人雾里看花,法官无法断案,官司没完没了。旷日持久的鉴定大战,导致诉讼过程漫长,诉讼成本增加,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司法
相同的案件,经过数次鉴定,结论相互矛盾,当事人雾里看花,法官无法断案,官司没完没了。旷日持久的“鉴定大战”,导致诉讼过程漫长,诉讼成本增加,司法 鉴定的权威性和司法审判的效率大打折扣在司法实践中,常听这样一句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就别打官司。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确定事实的法定证据,对 诉讼、仲裁起着重要乃至决定性作用。有人因此说司法鉴定是“证据之王”,是捍卫司法公正的“科学卫士”。在“重证据、轻口供”的今天,司法鉴定的重要性日 益突出。
然而,常常遇到这样的案例:相同的案件,经过数次鉴定,结论矛盾,当事人“雾里看花”,法官无法断案,官司则“没完没了”。旷日持久的“鉴定大战”,导致诉讼过程漫长,诉讼成本增加,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司法审判的效率大打折扣,影响了公信力。
案犯叫嚣:“我有‘杀人执照’我怕谁?”
2000年5月的一天,在湖北武汉一家大医院的一间病房里,患病的蔡甸区某军工厂副厂长刘行健正躺着看报,隔壁病房的杨义勇突然手持一把尺余长的 尖刀闯了进来,用刀抵住刘的胸膛说:“你信不信,老子一刀从这里下去!”刘张口未说完一句话,只见寒光一闪,他已倒在血泊之中,抢救无效而死亡。 杨被抓获,交代了作案经过。但警方以杨作案动机不明为由,提出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当年6月至9月,武汉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和精神病医院分别对杨进行司法鉴 定,诊断为精神病,结论为无责任能力。根据法律规定,患间歇性精神病人发病期间作案,不负刑事责任,杨义勇被无罪释放。
在杨获释不久的11月17日,他的同伙王实为其设宴压惊,赴宴者中竟有好几位当地派出所所长。
原来,33岁的杨义勇是松滋市黑道上知名的“杨阎王”,无恶不作,称霸一方。那份精神病鉴定书,使他嚣张地叫嚷“我有‘杀人执照’我怕谁”,带着一帮兄弟更加有恃无恐地四处作恶。
2001年4月,松滋公安局局长邓年炯微服出行暗访一涉黑大案时,注意到了杨义勇的恶行,获取其犯罪线索60余条,于是,迅速组建了一个高度保密 的专案组。5月,杨义勇在北京落网,王实也被抓获,7月,杨王团伙被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有成员30余人,自1990年以来,共恶性作案80余起, 其中故意杀人2起,故意伤害2起,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之巨。


7月25日,受省公安厅委托组织的联合司法精神鉴定组对杨义勇的鉴定结论为:“杨义勇作案时,存在反社会人格障碍(非精神病性);杨义勇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在铁的事实面前,杨不得不交代了杀死刘行健的动机:仅仅是因为刘系军工厂副团职干部,每天都有很多人探视,而杨自己的病房冷冷清清等等,使他心里极度不平衡,顿起杀心。
杨在武汉医院杀人的当天,王实就赶到武汉展开大营救,通过关系结识联系了公安局及安康医院有关人员,前后共花了约10万元钱物上下活动,终于为杨拿到了那份“精神病鉴定书”。
尽管杀人犯杨义勇已被执行枪决。但此案反映了一个问题:犯罪嫌疑人如被怀疑有精神病,则需作精神病鉴定。那么,精神病鉴定机构是不是会有问题呢?
实际情况是,现行精神病鉴定机构管理混乱,一些鉴定人员不负责任甚至存在腐败行为,然而他们出具的证明都加盖了大印,都有效力。这样,杀人犯只要花钱买一张“杀人执照”,即可万事大吉。
“多次鉴定,我都快被拖垮了!”
谈到司法鉴定管理混乱、结论互相矛盾,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就不能不谈到本刊曾多次追踪报道的沈阳刘涌黑社会案。
此案自2000年7月1日侦破以来,由于与震惊国人的“慕马大案”有密切的联系,迄今,仍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
去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在开庭9个月之后,作出了一审判决。主犯刘涌因犯杀人、伤害、组织领导黑社会等多项罪,被判死刑。
刘涌当庭即表示不服判决,委托律师上诉。大多被判死刑的罪犯,由于心存侥幸,基本上都纠缠枝节,垂死挣扎,这似乎“有情可原”。
然而,刘宝贵等几名受害人也不服本判决,也当庭表示上诉。
这是为什么呢?
记者采访了刘宝贵。他情绪很是激动地说:“10年了,我多次被带去做司法鉴定,我都快被拖垮了!终于等来对刘涌的判决,尽管这是迟到的公正,心里 还是欣慰的。但方才法庭对刘涌宣判时,判词把他当年枪击我一案,改成轻伤,附带民事赔偿4000元,我不服,我要上诉。”


刘宝贵,身材伟岸,目光坚毅。这位关东硬汉原是沈阳市公安局园路派出所的副所长。
1992年10月6日晚21时许,在制止刘涌持刀行凶时,刘宝贵大吼一声“我是警察,你把刀放下!”刘涌放下了刀,但又操起了枪,对准刘宝贵,开了一枪。
当时,刘宝贵身中铅弹76粒,医生尽了最大的努力,先后做了7次大手术,但他右腿上至今还有17粒铅弹,医生担心伤及神经,不敢再取,但铅弹已逐渐在体内释毒,他每天都得服用消炎药和喝绿豆汤。
刘涌枪击刘宝贵后,两次被抓又两次被放。刘宝贵也多次被做司法鉴定,有时是轻伤,有时是重伤,结论互相矛盾。刘涌不但没被依法处理,而且还当上了沈阳市人大代表。刘宝贵咽不下这口气,多次上访,并拒绝刘涌的重金收买,发誓要讨个公道。
终于等到了刘涌被绳之以法,刘宝贵被最权威的鉴定机关——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当时,检察机关也以此公诉,但在法院判决时却改成了轻伤。
这出乎刘宝贵的预料。当时,他非常的困惑和伤心。多年来,他不仅承受着身体伤痛的折磨,而且在忍受着精神的煎熬。他反复对记者说:“我上诉的目的,绝不是为了钱,若为了钱,当年刘涌给100万,我早就不告了,明明是重伤,可为何又改成轻伤?”
去年底,记者在沈阳市人大采访时,与素有“辽沈第一代表”之称的冯有为聊起了刘涌案司法鉴定的问题。他认为,司法鉴定是“证据之王”,怎么能说改 就改呢?如果法院把刘涌黑社会集团的受害者都改成了轻伤,杀人罪再改成伤害致死罪,也许会保一条命,法律哪还有一点严肃性、权威性呢?这个问题,在即将召 开的辽宁、沈阳的人代会上,我们要提议案。[page]
虽然胜诉,微笑中藏着苦涩。
去年4月21日,33岁的吕全军从甘肃酒泉带着病躯来到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接受鉴定的是吕全军两年前被打断的肋骨。此前的两年,有关他受伤的肋骨,已经接受了五次伤情鉴定,最终还是不得不来到最权威的机构接受最后的鉴定。
2000年5月29日,从外面回来的吕全军正巧发现11岁的翁某从自己承包的酒泉电影公司旱冰场二楼天窗跳下。以前,吕全军就听说这个孩子手脚不 干净,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吕全军自然开始怀疑,于是上前盘问,说到激动时止不住在小孩的脸上打了两拳。听说儿子被打,闻讯赶来的翁玉清与吕全军厮打起来, 失去理智的翁玉清用拳在吕的腰部击打数下。 吕全军被打的当日即被送到酒泉地区医院,X光片的结果是第5、6、7根肋骨骨折。6月19日医院再拍,结论一致。2000年8月15日,经酒泉市公安局法 医鉴定,吕全军第5、6、7根肋骨骨折,结论为轻伤。2000年11月16日,翁玉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酒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随后被酒泉市检察院起诉至 法院。为了获得更加确实充分的证据,12月29日,检察院又委托酒泉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对吕全军的伤情进行了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这一次,鉴定结果又出现了 变化,公安处的鉴定结论是第5、6、7、8、9根肋骨骨折。


去年6月11日,酒泉市法院再次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经验丰富,对吕全军所作的伤害鉴 定结论比较清楚,更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应予采纳。当月24日,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翁玉清有期徒刑八个月,赔偿受害人吕全军医疗、误工等经 济损失6400余元。结果似乎很得人心,但事实上,两年多的诉讼特别是三番五次地鉴定,吕全军真正的损失是4万余元。“这都不是最伤心的。”对他最大的打 击是,未婚妻看到他被打伤后虚弱不堪的身体,离开了他。此前,他们甚至已经买好了结婚的物品。


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笔者在几年前曾采访过一起地方公安领导涉嫌一起农民致死案件,而死者的法医鉴定也是由该地公安部门作出的。死者家属不服,要求重新鉴定。于是当地 公安机关又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部门作出鉴定。鉴定结论公正与否暂且不论,仅在程序上,这种自己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自然法的 正义精神。
目前司法鉴定的现状是,政法机关的侦查职能、起诉职能、审判职能与鉴定职能相混同,妨害了司法公正的实现。由于司法鉴定人员的行政隶属色彩及鉴定 人员的公务员身份,严重违背了鉴定工作应有的中立性和客观性,违背了证据法律的基本规则和要求,难以取信于民,导致了当事人反复鉴定、多头鉴定。 而且,司法职能、行政职能与鉴定职能不分,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存在程序瑕疵,同时司法鉴定的行政垄断、职权主义等因素造成了鉴定的独立性受损。自侦 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现象的盛行,不仅影响具体个案证据的公正性,而且会影响公检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公检法囊括司法鉴定一条龙,并非好 事。
司法机关面对同一案件的不同级别、不同机关相互矛盾的司法鉴定结论无从取舍,而当事人面对同一案件司法鉴定结论的随意性、可变性和可靠性表现出强 烈不满。另外,部分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唯利是图,司法鉴定工作缺乏统一的部门监管,于是只要有送鉴定的,不管自己有无鉴定权、有无办案机关的委托、有无鉴 定能力,只要有利可图,见钱就上,腐败鉴定、矛盾鉴定应运而生。司法鉴定业面临着重树社会信用的问题。




新闻背景

2002年12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这一规定意味着实 施司法鉴定的个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和出具的鉴定结论负责。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的全体会议上,就这部草案作说明时说,鉴定行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专 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属于个人行为。为此,草案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对鉴定结论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 名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实行鉴定人负责制,既有利于强化鉴定人的个人责任,又有利于提高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准确 性,也有利于办案人员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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