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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追债反被欠劳务费 广西男子起诉企业获赔

2014-11-02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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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广西一男子为柳州市一家企业追回债务后,该企业拒绝向其支付之前承诺的追债劳务费,男子愤而到法院起诉该企业。近日,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企业支付追债劳务费2.2万元人民币。2007年...

  广西一男子为柳州市一家企业追回债务后,该企业拒绝向其支付之前承诺的追债劳务费,男子愤而到法院起诉该企业。近日,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企业支付追债劳务费2.2万元人民币。

  2007年8月,柳州市柳南区一家企业因在外地有多笔货款未能收回,召开催收应收货款工作会,决定成立追款小组,专门出差追收货款,并承诺催回货款后将根据催款成绩大小给予若干劳务费。同年10月,该企业继续完善追债的奖励制度,出台《应收账款追收方案》,该方案对企业的陈年旧账按年度长短进行分类,并对追收账款人员将按本人追回货款的比例提成奖励作出相应规定。

  2007年11月,该企业向郭先生出具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后者与另一人代表该企业到北京追收货款。经过努力,郭先生二人追回货款15万元。郭先生认为,按照上述《应收账款追收方案》,他们应得到2.25万元。

  但是,企业一直拒绝支付劳务费。理由是该企业当年制定的《应收账款追收方案》被上级否定了,不能执行。郭先生愤而将该企业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之前的承诺。

  一审法官则认为,被告企业规定按催收成绩给予报酬,并授权郭先生等人追收货款,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被告企业制定的《应收账款追收方案》落款时间为2007年10月,而上级部门否认执行该方案的答复在2010年5月,是在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并完成劳务后才出现,被告企业又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已经向郭先生告知该答复。

  一审法院判决,《应收账款追收方案》构成双方劳务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企业应当依照该方案向郭先生支付提成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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