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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分级标准

2021-09-01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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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知道医疗损害是有级别的,级别直接影响到赔偿数额,因此对受害者及其亲属来说,都非常关心医疗损害的级别,但是他们又不懂,那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医疗损害鉴定分级标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损害鉴定分级标准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损害鉴定分级标准 

  二、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支付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有错误的医疗行为。

  2、造成患者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错误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不利益事实。

  结合对侵权行为法理论、《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对医疗行为的特点、患者权利等考察,可以认为,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实质上是对患者人身权的侵害,不只是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还有亲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受到的侵害,如此才符合《民法典》中“人身”的真正含义。

  3、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

  4、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医疗损害不以加害人主观过错表现形态是否属于过失为其要件,故意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同样可以构成医疗损害,如医务人员出于报复、泄私愤、牟取非法利益等心态,对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分级标准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上文中小编详细介绍了医疗损害鉴定的分级标准,大家可以好好了解一下,以后心里有个底。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登录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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