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
这个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怎么承担?
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判什么的都有,大致有四种,
(1)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判决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来承担;
(3)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行。
(4)判决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该司法解释是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而定。第一种,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
第二种情况,就是多次转让均为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4、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5、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及该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例部门。
3、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及将所发生特大事故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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