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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内滑雪受伤的责任谁担?

2016-03-09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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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雪过后,打雪仗、堆雪人、滑雪成为学生们课间玩耍嬉戏的重要内容。那么,学生在雨雪天玩耍嬉戏时遭受意外伤害,特别是被撞伤,该如何厘清责任,又该向谁索赔?如何索赔呢?

  【基本案情】

  王某和赵某系河南省三门峡市某小学三年级在校学生,一个8岁、一个9岁。2014年12月的一天突降大雪,校园内地面光滑,赵某在追逐其他同学玩耍时,不慎从王某背后将其撞倒,致王某两颗门牙脱落,其伤情经三门峡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属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各方就王某的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王某遂将赵某和学校诉至法院,要求两方赔偿其各项损失7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在校园内滑雪玩耍过程中,不慎将王某撞倒,致其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承担主要过错赔偿责任即55%的责任;学校却未能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该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次要赔偿责任即25%的责任;王某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即20%的责任。鉴于王某和赵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过错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宣判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校学生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其审理难点主要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人侵权、被侵权人过错和学校责任认定等问题。

  1、学校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对于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要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一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遭受伤害,首先认定幼儿或者学校是有过错,应该由其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某和赵某均是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作为担负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教育机构,对于王某在校期间所遭受伤害,在其没有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此情形下,第三人是直接侵权行为人,学校实施的是间接侵权行为,因此,首先考虑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前提下再考虑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过错大小,结合第三人偿付能力大小确定学校承担的补充责任。本案中,李某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应承担其主要过错赔偿责任。学校只是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

  2、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适用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承担主要责任

  在校园伤害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通常将实施侵权行为的当事人称之为第三人,但是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三人的概念只是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而存在,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在实质上属于民法责任上的一般侵害行为,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严格遵循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展开。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的十级伤残,是因为赵某在追逐其他同学玩耍时,不慎从王某背后将其撞倒所致,赵某的侵权行为与王某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且赵某作为一名已满9周岁的小学生,对自己的行为的危险性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其在主观上存在过失性过错。因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对王某的赔偿承担主要责任。

  3、被侵权人存在过错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所谓过错相抵,是指在混合过错中,通过确定并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决定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本案中,王某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小学生,但其已8周岁,对雨雪天气下在室外追逐玩耍危险性已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如果不适用过错相抵规则而一概让学校有过错即承担全部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作者:王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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