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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司机强奸女乘客 滴滴公司要担侵权责任

2015-10-20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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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北京发生一起专车司机强奸女乘客案件,对于专车司机的罪行认定毋庸置疑,已构成强奸罪。那么,对于专车平台服务提供者,即滴滴公司是否有法律责任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介绍】

  郑某通过滴滴打车软件承接了被害人呼叫的滴滴顺风车,将乘客送到后突然起意将其强奸。目前,嫌疑人郑某已被提起公诉。

  该案检察官介绍,2015年7月4日凌晨,嫌疑人郑某驾驶自家小轿车,搭载母亲、孩子前往儿童医院就医。抵达儿童医院后,郑某安排母亲带孩子在医院排队等候,自己借口外出离开。凌晨2时许,郑某通过滴滴打车软件承接了被害人呼叫的滴滴顺风车,当日3时许,郑某在朝阳区三里屯附近搭载被害人王某后,应王某要求驾车抵达目的地海淀区双泉堡公交车站附近。3时20分许,王某支付车费完毕打算下车离开,郑某突然起意欲强奸对方。

  王某不允,郑某锁死车门,蹿至车辆后排,采取掐住王某颈部并抽打王某面部的方式威胁被害人,被害人害怕不敢反抗,后郑某将车辆驾驶至小月河农业大学东校区门口附近路旁偏僻无人处,将王某强奸。被害人下车后,随即拨打110电话报警。7月4日17时许,嫌疑人郑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

  【律师说法】

  女子打顺风车被强奸,滴滴公司是否该担责?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认为,平台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服务,目的是为了收取费用,是一种典型的中介服务活动。从《侵权责任法》角度,如果平台服务提供者没有核实平台使用者的身份,应认为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果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则构成采取放任态度侵犯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不法分子通过平台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诱骗受害人,使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在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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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对外公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两份文件将“专车”这种出租车运营形式分类为互联网预约出租车,允并许其与传统出租车一样,在中国境内合法运营。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出我国的出租车业态新增一类网络预约出租车,其与传统巡游出租车共同纳入地方交通管理部门的出租车管理体系。

  根据文件要求,“专车”经营者需符合六项经营条件,此外,车辆需取得出租车运营许可,驾驶员需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这意味着,互联网企业推出的“专车”,只要符合一定的准入条件,即可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合法运营许可。

  私家车被禁止接入互联网平台进行客运服务。合法的互联网出租车运营平台只能接入获得出租车运营资质的车辆,司机也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由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类别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预约出租车与传统巡游出租车要分类发展,预约出租车只能通过网络或者电话预约接单,不允许上路巡游揽客。在服务品质上和价格上要求与普通巡游出租车拉开差距,形成差异化多样化发展的出租车市场供应。

  预约出租车定价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的机制,但要求互联网出租车平台运营企业向社会公示价格。同时,针对此前互联网出租车平台互相以低价优惠或者补贴等方式掀起的“价格战”,在文件中亦有提及:禁止运营企业低于成本价促销,如要促销或实施奖励需提前10日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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