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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溺亡粪池 浙江慈溪公厕管理部门赔偿13.8万

2014-05-16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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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深更半夜妻子不见丈夫踪迹,寻觅半晌竟发现丈夫溺死于粪坑,这样离奇的事情发生在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的一个公厕内。事件原由是醉酒的丈夫上厕所时不幸溺亡,这起意外死亡案件到底是谁之过?近日,浙江省慈溪法...

  深更半夜妻子不见丈夫踪迹,寻觅半晌竟发现丈夫溺死于粪坑,这样离奇的事情发生在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的一个公厕内。事件原由是醉酒的丈夫上厕所时不幸溺亡,这起意外死亡案件到底是谁之过?近日,浙江省慈溪法院浒山法庭联合横河镇司法所处理该起案件,判定由负责公厕管理的村经济合作社赔偿死者家属13.8万元。

  来自四川的阿强和阿芬是一对夫妻,几年前到慈溪市打工,在当地一家规模不大的轴承厂上班。4月25日傍晚,阿强刚要下班回家,同事们说难得到了周五,因此相约一起去吃个饭。于是,阿强和同事8人一起到菜馆,平时不太喝酒的阿强趁高兴喝了两瓶啤酒。酒足饭饱后,大家各自回家。回到家后,阿强有点喝醉,阿芬扶着阿强简单擦洗后就睡觉。

  26日凌晨2时,阿芬醒来发现阿强不在床上,连忙起身披上衣衫,开了灯,屋内空空荡荡。阿强去了哪儿?阿芬显得有点慌张,马上出门寻找,在当地村里建造的公共厕所内发现阿强溺死在粪池。

  在经过丈夫身亡的悲痛后,阿芬情绪稳定了下来,开始思考这一悲剧究竟是谁应该承担责任?请教了略懂法律知识的朋友后,阿芬找到了公共厕所的管理部门——村经济合作社。阿芬认为,村经济合作社作为该公共厕所的管理部门,有义务管理好该公共厕所。

  阿芬认为,该公厕的粪池打开着,存在安全隐患,但该村经济合作社未在粪池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阿芬认为这是导致自己丈夫阿强溺于粪池死亡的原因,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对阿强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要求村经济合作社合理赔偿。

  村经济合作社却认为阿强喝醉了酒,存在重大过错,合作社不应该负责。双方对此僵持不下,最终,在浒山法庭与横河镇司法所联合调解下,该村经济合作社赔偿阿芬1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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