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例
2003年5月28日,浙江永嘉瓯北俏夫人美容中心(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在第44类上申请
了“俏夫人”商标,该商标于2005年6月28日初步审定公告。拉萨俏夫人保健服务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于2005年7月25日委托方韬对该商标提起商标异议。
异议人持有并引证的“俏夫人”注册商标的具体服务项目为美容院、按摩等,而被异议
人商标申请的服务项目包含芳香疗法和保健,他们在商标《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
相同类别不同群组。
方韬提出如下理由与佐证:
1、 异议人长期参与公益及慈善事业,并在多次行业评审中获得荣誉,已经在一定的地
区及行业范围之内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
2、 被异议人注册“俏夫人”商标,明显是为了借助异议人已经取得的市场知名度,属
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 针对该案中非相同群组,但在实际中却拥有相同的客户群体,方韬明确指出二者商
标同属于美容领域,有相同的客户群体,而作为普通消费公众则无法对二者进行区分,从而
误导消费者。
最终商标局采纳了方韬的异议理由,并与2009年7月作出裁定:二者的服务有着相近的
内容和方式,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
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第3571559号“俏夫人”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