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民法通则中特殊侵权行为

2013-05-07 16: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侵权责任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侵权责任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摘要: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要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本文主要介绍了找法网法律小编为您整理的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以及民法通则对于特殊侵权行为的具体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特殊侵...

  摘要: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要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本文主要介绍了找法网法律小编为您整理的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以及民法通则对于特殊侵权行为的具体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

  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有:

  1、“无过错责任原则”以称“严格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承担责任。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但适用特殊侵权行为;

  3、“公平责任原则”即双方都没有过错,公平分担责任。

  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有:《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严格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侵权责任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513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侵权责任法律师团,我在侵权责任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