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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有哪些免责事由

2021-08-06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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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生是非常忙碌的,现在患者越来越多,医院的医院都是连轴转,有的医生因为疏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而有的却不是医生的责任。发生医疗损害事故后,要先确定事故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确定医疗事故责任时,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有些医疗事故中有免责的情形,那么医疗事故中有哪些免责事由?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医疗事故中有哪些免责事由

  民法典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免责的情形包括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中有哪些免责事由

  二、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的过错

  《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今后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将是法律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患者受损害,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

  三、医疗事故的鉴定步骤

  首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根据相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的鉴定材料: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医疗事故中有哪些免责事由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发生医疗损害后,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等情形的,可以免除责任。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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