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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书店、**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19-05-23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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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海民初字第9673号原告王宏哲,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政法大学教师,住北京市昌平区政法大学家属院5-2-402室。被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海民初字第9673号

  原告王宏哲,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政法大学教师,住北京市昌平区政法大学家属院5-2-402室。

  被告学苑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孟白,社长。

  委托代理人郭强,男,学苑出版社总编室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11号。

  被告北京北大燕园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东里平房1号。

  法定代表人谢先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男,北京北大燕园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东里平房1号。

  原告王宏哲诉被告北京北大燕园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燕园书店)、被告学苑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宏哲,被告学苑出版社委托代理人郭强、被告燕园书店委托代理人王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宏哲诉称,被告燕园书店于2001年上半年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招聘教师编写成人教育教材,由于我从事的是该领域的成人教育工作,遂到燕园书店联系,燕园书店聘请我完成了一系列教材预测试卷,并支付了报酬。此后燕园书店又聘请我编写《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复习大全》(以下简称复习大全)一书,要求按王晓峰主编的《200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政治理论课复习全书》图书体例,分四部分编写;同时约定了稿酬:每千字八十元,在交稿时支付50%,图书出版后支付剩余的50%。我经过紧张的写作完成了书稿的创作,并通过了三次审校,但燕园书店一直未支付稿酬,经多次催要仅支付了2000元,剩余部分一直未付。此后燕园书店又称我书稿的第一部分有问题,不能使用,我表示书稿完全符合燕园书店要求的体例,不同意对第一部分进行更换,但燕园书店称该书已出版,并对稿酬问题采取推诿的态度。

  2001年下半年,我发现学苑出版社出版了我的作品,书名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全程应试指导》(以下简称《全程应试指导》)。该书共分四部分,其中第二、三、四部分完全采用了我的作品,并将我署名为主编,但该书第一部分不是我的创作。此后我又发现学苑出版社在2001年12月对该书进行了重印,并且将我的主编署名完全去掉,代之以"季安照"的名字。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我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二被告在《现代教育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澄清事实,赔礼道歉;3、燕园书店停止在其网站上对侵权图书继续刊登广告;4、二被告支付应得报酬17 863.7元,两次侵犯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赔偿金15 000元(共计32 863.7元)。[page]

  原告王宏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全程应试指导》图书两本;原告创作软盘;二份侵权事实比对表;王晓峰主编《200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政治理论课复习全书》,前三份证据用以证明两被告侵权事实,后一份证据用以证明同时期同类作品的写作市场价格。

  被告学苑出版社辩称,本案所涉侵权图书的策划者为燕园书店,我社与该书店订有委托合同,约定若发生纠纷由该书店自行负责。我社与燕园书店的出版合同中明确约定书稿的著作权由燕园书店享有,且原告已将著作权转让给燕园书店,我社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学苑出版社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燕园书店辩称,2000年初,经人介绍,答辩人邀请王宏哲编写《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复习大全》一书,双方口头约定:串讲部分按每千字40元,题型训练和模拟试题按每千字20元支付稿酬,真题部分不计酬,该书著作权由答辩人享有。2001年1月,答辩人邀请王宏哲修订《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标准预测试卷,并支付修订费人民币1000元,双方合作愉快。2001年2月10日,答辩人与学苑出版社签署《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出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程应试指导》系列丛书,并为此组织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教师编写相关用书,王宏哲受邀所编《复习大全》为其中之一。

  2001年3月,王宏哲交付书稿。经审查,其所编书稿第一部分串讲指导无法使用,答辩人遂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季安照、邓瑶萍重新编写该部分内容,并按照编写体例要求,对王宏哲所编题型训练、模拟试题、最新真题作了部分修订和调整。该书出版时,书名为《全程应试指导》。答辩人考虑到最早邀请王宏哲编写本书,将其署名为主编,并分别向季安照、邓瑶萍、王宏哲支付了相应稿酬。由于王宏哲所编串讲指导部分没有采用,答辩人于2001年5月24日向王宏哲支付了其余部分的稿酬人民币2000元。2001年12月,该书再版时,答辩人考虑到该书的最终成稿是由季安照完成,遂将季安照署名为主编。

  综上,答辩人已依约定向王宏哲支付了相应稿酬,享有书稿的著作权。答辩人与学苑出版社合作的是系列丛书,除王宏哲外,合作的作者众多,采取的是同一合作模式:即答辩人按约支付稿酬并享有书稿的著作权。答辩人与学苑出版社所签合同也充分印证了这一点,众多的合作人,包括季安照、邓瑶萍也能证明。所以,答辩人和学苑出版社出版该书均不构成对王宏哲的侵权,更谈不上对其承担侵权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驳回王宏哲的诉讼请求。[page]

  被告燕园书店向法庭主要提供了如下证据:1、与学苑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如发生著作权纠纷,完全由燕园书店承担责任,同时,约定了图书印数为10 000册;2、编写体例要求,该要求主要是对图书体例作出了规定;3、编写其他要求,该要求载明作品著作权归学苑出版社所有;4、关于书名的说明,证明该书早期叫《复习大全》,后更名为《全程应试指导》;5、付王宏哲修订费凭单、说明,证明其与原告在编写书稿前已有口头合作,很愉快;6、付邓瑶萍一期、二期款凭单,证明学苑出版社已邀请邓、季二人重新编写,并按照每千字40元支付了稿费;7、付王宏哲2000元稿费凭单、说明;8、证人季安照、邓瑶萍证言;9、与其他作者委托编写的协议书、合同书;10、证人邱立坤证言。

  庭审中,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学苑出版社对王宏哲提供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燕园书店对两本图书、王宏哲作品及作品体例、王宏哲将其作品与两本图书内容进行的比对结果无异议。王宏哲对其作品交由学苑出版社出版没有异议,但对燕园书店与学苑出版社签订的合同书提出与其无关,对收取的2000元稿酬无异议,对编写要求不予认可,对燕园书店与邓等人的合同及证明认为与本案无关。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0年初,燕园书店与王宏哲设立了委托创作合同关系,燕园书店委托王宏哲编写《复习大全》一书,但双方在缔约时未对委托作品的权属、稿酬等主要条款以书面的形式设定,庭审中,双方对条款内容各执一辞。口头协议设立后,王宏哲于2001年3月交付书稿,约20余万字。燕园书店于2001年5月24日向王宏哲支付了稿酬2000元。在对王宏哲书稿审定后,燕园书店单方认为第一部分串讲指导无法使用,遂邀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季安照、邓瑶萍重新编写了该部分内容,约10万字,并按每千字40元支付了稿酬。

  《全程应试指导》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程应试指导》丛书之一,2001年2月10日,为出版该系列丛书,燕园书店与学苑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约定:版权所有人燕园书店与学苑出版社签订上述丛书公共课类图书出版合同。燕园书店授予学苑出版社在一年的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图书形式出版上述作品中文版的专有使用权;并保证撰稿人同意由其拥有作品版权,如侵犯他人权益,燕园书店承担全部责任。燕园书店包销该书10 000册。2001年6月,学苑出版社按照燕园书店交付的书稿进行出版,出版时的书名为《全程应试指导》,主编为王宏哲。该书与王宏哲原稿比对,与王宏哲提交的侵权事实比对表相符,燕园书店对此无异议。比对结果:第一编串讲指导部分进行了删除和更换,第二、三、四部分完全或大部分采用了王宏哲的原稿。[page]

  2001年12月,学苑出版社第二次出版了《全程应试指导》一书,版权页载明为2001年12月北京第1版。该书与2001年6月出版的《全程应试指导》一书相比,主编署名更换为季安照;封面颜色由红色更换为蓝色,将本书主编、丛书主编注于封面之上;两书内容基本一致,只是对少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诉讼中,原告称12月版为重印,两被告称12月版为再版。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王宏哲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依据该条规定,除非委托方燕园书店与受托方王宏哲进行了合同约定,否则,著作权应归属王宏哲。也就是说,燕园书店要主张其享有著作权,必须提供合同等相关证据。燕园书店与王宏哲设立的委托合同关系未以书面形式订立,没有书面合同证明,而是提供了一些其它证据予以佐证。第一部分证据是与第一被告学苑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图书出版合同所约定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仅对合同当事人燕园书店和学苑出版社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即本案原告王宏哲。所以,图书出版合同仅能证明燕园书店与原告王宏哲设立合同关系的动机、原因、目的等事实过程,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已经设立了关于《全程应试指导》(2001年6月版)一书的版权所有权归属燕园书店的合同关系。第二部分证据是编写其他要求,王宏哲明确予以否认见过这份由燕园书店出具的书面材料,燕园书店也没有证据证明王宏哲知晓,故在这份材料上载明的重要内容“作品著作权归燕园书店”,本院亦不予采信。燕园书店组织系列丛书,有可能拟订格式合同文本,发出固定形式的要约,但是否选择格式合同内容或接受其发出的要约,缔约相对方可以自由决定,也就是说,原告王宏哲在缔约时可以作出两种选择,既可以作出同意燕园书店关于著作权归属其所有的承诺,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因此,燕园书店由该部分证据推定王宏哲当时作出了同意著作权由其所有的观点是不能采信的,故认定燕园书店与其他作者签订的合同书与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基于上述理由,本院认定《全程应试指导》(2001年6月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王宏哲本人。

  燕园书店基于与王宏哲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合法取得了王宏哲交付其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基于其享有的该书的出版权,其将该书交由学苑出版社出版,王宏哲未对此提出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但燕园书店在交付出版时,对王宏哲所著的第一编串讲指导部分全部删除,并将他人作品进行替代,其行为是对作者享有的署名权和作品修改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诉讼中,王宏哲提出二被告的行为是对其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本院不予以支持。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的内容、观点等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燕园书店对王宏哲作品只是删除和更换,这种行为尚未达到对作品的内容、观点进行歪曲、篡改的程度,尚未破坏作品的完整性,所以,不能认定是对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该对著作权人的身份及作品的内容与作者进行核实,但本案中,学苑出版社过份相信燕园书店,未履行法定核实义务,造成侵权后果的发生,故亦不能免责。[page]

  学苑出版社两次印刷封面不一样,署名不一样,因此不是一种重印行为;第二次印刷时,在书页上依旧标明“2001年12月北京第1版”,因此也不是一种再版行为。其行为实际上是另一次使用。但鉴于原告没有主张两被告的行为是对其作品使用权的侵犯,本院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未构成对原告使用权的侵犯,而是对原告作品署名权和修改权的侵犯。

  根据侵权法律责任,两被告对非王宏哲写的内容应予以删除,但一经删除,该书就只能停止发行。所以,两被告停止侵害的后果应确认为停止发行。停止发行的范围包括为发行而做的任何宣传,故燕园书店停止发行的行为应包括停止在其网站上对侵权图书继续刊登广告。

  作者对其著作权享有获取报酬权,图书出版者应依据图书出版合同的约定向作者支付报酬。本案中,因王宏哲与北大燕园书店对报酬条款未作出约定,本院参照燕园书店向季安照的付酬标准等因素酌定每千字40元,燕园书店已向王宏哲支付了2000元,余款6000元应及时给付。作品发生侵权以后,王宏哲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该损失本院酌定为6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十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北大燕园书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学苑出版社停止发行《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全程应试指导》一书;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北大燕园书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学苑出版社在《现代教育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一次,向原告王宏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自行拟定一份公告,刊登在相关媒体上,费用由不履行该项义务的被告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北大燕园书店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王宏哲稿费六千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北大燕园书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学苑出版社赔偿原告王宏哲损失六千元;

  五、驳回原告王宏哲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二十四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北大燕园书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学苑出版社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用(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 马秀荣[page]

  人民陪审员 金维克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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