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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现象

2019-05-23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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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法律规定,通过新闻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公民人格权的行为。新闻侵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法律规定,通过新闻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公民人格权的行为。新闻侵权的主体是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从新闻侵权司法实践来看,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主要有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几种。

  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报道手段使公民名誉受到损害的行为,这是新闻侵权诉讼中数量最多的一种。公民的社会活动是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而这些活动与名誉权又密切相关。从新闻自身的要求来看,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决定了新闻报道本身不会构成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在新闻实践中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还是屡有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其主要表现为这样两种形式:一是新闻报道内容失实,甚至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二是报道真实,但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诽谤他人。

  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指在新闻作品中公开他人隐私而使他人隐私权受到损害的行为。隐私权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隐私权的主体希望隐私“不为人知”,而新闻报道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让新闻信息“广为人知”,这两个显著特点构成了新闻报道要求与隐私权保护要求的严重冲突。因此,如果新闻媒体及新闻作品的作者违背当事人意愿,在新闻作品中公开披露当事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事务及其他私生活情况,就会对当事人的隐私权构成侵害。如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其个人财产状况、家庭生活、生理缺陷、疾病史等个人信息,即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新闻侵害肖像权,是指在新闻作品中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肖像享有的拥有、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视为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因此,违背这一规定而在新闻作品中使用公民肖像即构成侵害肖像权。但是,在新闻报道中,并不是使用他人肖像都要经过他人同意,而是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为了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例如为开展舆论监督,未经某人同意在报纸上刊登了其违规翻越马路中间隔离栏杆的照片,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权。其二,当一个人处于一个新闻事件当中时,他的肖像权不受保护,这时新闻性构成了一个合法的抗辩事由。

  新闻侵害姓名权。姓名权是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对这种权利进行伤害。而在新闻报道活动中,无论是涉及新闻人物还是新闻事件,都要和人的姓名发生关系,由于种种原因,新闻侵害姓名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它往往表现为这样三种情况:一是干涉他人的姓名权,如编辑擅自删改新闻人物的姓名;二是盗用他人姓名,如未经他人同意用他人的名义发表评论;三是冒用他人姓名,如谎称自己为某人,借用与他人相同姓名的便利,实施非法的新闻活动。[page]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上面列举的是新闻侵权行为的种类,要研究新闻报道如何才能构成侵权行为,还要解决第二个问题,即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新闻侵权一般应具备4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其一,行为要有违法性。也就是说,只有当新闻报道行为或内容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才会构成新闻侵权。如在新闻报道中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就违反了民法有关保护公民名誉权的规定;未经他人同意在新闻报道中披露他人个人财产、家庭生活等个人信息,则违反了民法有关保护个人隐私权的相关规定。

  其二,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新闻媒体或者作者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散布了贬低他人的语言文字或图片,公开了他人的隐私,未经同意使用了他人肖像等行为,就是损害他人人格的事实。比如说侵害名誉权,只要不实之词被公布,被第三人知道,或者侮辱、诽谤的事实被第三人知道了,那有可能构成侵权。

  其三,因果关系,即侵权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结果必须是由损害事实带来的,两者之间具有关联性。新闻侵权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其损害结果比较特殊,往往表现为人格上的贬低和精神上的痛苦,难以用具体的物质形式来衡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新闻侵权的损害结果要求并不十分严格,往往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就认定构成侵权。

  其四,要有过错。民法上所说的过错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故意,一是过失。在新闻侵权中,从媒体方面来说,故意侵权的极少。所以新闻侵权主要的过错形式是过失。什么是过失呢?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新闻媒体或新闻从业人员,应当注意保护他人的权利,但没有注意到,造成了他人权利的损害,这就是过失。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在侵权行为中,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属于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闻侵权同样如此,区分故意、过失及过失的大小,只对区分责任的大小有一定的意义。

  新闻侵权的防范

  当前,新闻侵权行为虽然屡有发生,新闻侵权诉讼不断,而且作为新闻媒体一方大多败诉,但是,只要广大新闻从业人员严格按新闻规律办事,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就可以有效防范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即使是当了被告,也可以从容应对。

  养成严谨细致的采编作风,避免新闻失实。我们知道,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用实事说话”是新闻报道基本规律,而近年来发生的新闻侵权诉讼,大多数是由于记者采访不深入或者编辑把关不严,从而造成报道内容失实引起的。因此,新闻从业人员养成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是防范新闻侵权最有效的措施。记者在采访时不能只靠材料说话,更不能道听途说,要深入现场;不能偏听一面之辞,要对新闻事实涉及到的方方面面进行全面采访,客观记录相关各方的意见、观点;对所写内容不能凭空推测,要做到“基本定性有事实,关键情节有依据”。编辑在编发稿件时,对有疑问或把握不准的问题,要么暂缓发稿,要么与有关人员进行核实或向专家、学者咨询,严格把关。[page]

  认清职责,摆正位置,只客观报道事实,不试图干预事实。媒体不是党委,不是政府,不是司法机关,媒体只负责报道客观事实,而不能着眼自己去解决问题。特别是法制新闻报道,不能在司法机关未做出结论前,媒体就做出结论性的报道。更不能在司法有定论后还要写与司法定论相对立的定论性报道与评论。

  评论做到客观公正。客观公正的评论是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重要手段,但是评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必须是善意的、公正的。也就是说,“真实、说理、善意、内容合法”是公正评论的标准。评论只要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评论的立足点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善意,主观上并无损害他人名誉的功利性,而且发表意见基本不偏不倚,就是公正的评论,不会构成侵权。特别是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社会公众人物的非隐私行为发表评论,只要不具有恶意,即使有一定的片面性,甚至较为偏激,但只要没有人身攻击或使用侮辱性语言,也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征得被报道人同意。当事人同意是一切侵权行为普遍适用的抗辩事由,新闻侵权也不例外。因此,报道的内容只要征得了当事人的同意,不论报道的是不是当事人的隐私,都不会构成侵权。但是,由于被报道人迫于舆论压力等原因,事后可能因反悔而否认自己曾经同意,从而使新闻媒体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新闻媒体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时,一定要注意搜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通过录音、让当事在稿件上签字等形式来保存证据。这样即使被报道人反悔,也可以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通过连续报道,来消除可能造成的侵权。在一些批评性报道中,第一篇报道可批评错了,但通过连续的追踪报道,把真相澄清了,对先前的失误进行了纠正,一般也不会构成侵权。2002年6月16日某体育类报纸刊出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接下来又对此事连续报道了4次,最后一篇《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赌球》的报道,把这件事说清楚了:范志毅确确实实没有赌球。范志毅后来将该报社起诉到法院,说该报社侵害了他的名誉权。2002年12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范志毅的起诉。

  保证消息来源的权威性。强调消息来源的权威性,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来自于权威部门的消息往往都是真实客观的,因此不易导致因报道失实而侵权;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只要是客观准确地依据国家机关公开的文书或职权行为做出的报道,即使事后发现有关文书或职权行为有误,新闻媒体也不应对报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记者在采写稿件时,特别是对容易构成侵权的新闻信息,必须确保其来源的权威性;编辑在编发稿件时,要对审稿手续严格审核把关,避免因消息来源不当而构成侵权。[page]

  增强法律意识,加强道德建设。不少新闻侵权案件是由于新闻从业人员法制观念不强、对相关法律知识不了解所引起的,因此,通过加强学习提高新闻从业员的法律意识,可以有效避免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特别是在采访过程中,要有证据意识,并保存好相关的证据,为打赢可能出现的侵权诉讼做好准备。另一方面,在媒体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也有个别媒体或新闻从业人员过于追求轰动效应或经济利益,不惜违背职业道德,在报道中揭人隐私,甚至恶意中伤、侮辱他人,从而构成侵权。这就要求新闻单位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努力提高自律意识,抵制各种诱惑。这既是避免新闻侵权的有效途径,也是新闻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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